泸州市 关于2017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社保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关于2016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公布的2016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5781元(以下简称“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泸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泸州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7871元(以下简称“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经市人社局同意,现就我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用人单位2017年养老、工伤、生育、医疗、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精神,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4号)规定: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按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至300%以内确定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年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的,按40%计算缴费基数。

 

按照《泸州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泸市府发〔2011〕34号)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职工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单位及个人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费。

 

按此计算,我市参保单位2017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195元/月(即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上限为16445元/月(即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290元/月(即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16445元/月(即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990元/月(即2016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上限为11968元/月(即2016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394元/月(即2016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16445元/月(即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2016年度职工工资收入达不到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愿意按照60%的进行保底的,可向社保局提出申请。

 

二、关于基本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基数

 

2017年度社保局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丧葬补助金以及工伤、生育保险相关待遇,需使用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为65781元。

 

2017年1月至6月已使用2015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预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社保局应为其重新计发待遇并补发差额部分。

 

泸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7年7月6日


来源:泸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发布:2017-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