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 关于延长个体参保人员2017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时间的通知


泸州市个体参保人员:

 

2017年度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2018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征收将于12月31日截止。鉴于不少外出务工人员未能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影响将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经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将2017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18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时间延长到2018年2月28日。

 

参保人员可到全市建设银行、泸州市商业银行网点缴费,也可通过“智慧泸州社保”APP、“智慧泸州社保”微信公众号手机在线缴费,还可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乡镇(社区)劳保所社保窗口或在政务大厅社保自助服务一体机刷卡缴费。

 

注意事项:

 

(一)请尚未缴纳2017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及时缴费,逾期将不能办理补缴。同时因跨年缴费,2018年1月1日至2月28日缴纳2017年个体养老保险费时将增加利息金额。

 

(二)请尚未缴纳2018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尽快在缴费时间内足额缴费,以便连续享受医疗待遇。逾期缴费人员,视同为新参保,从缴费之月起一年以后方可享受医疗报销待遇。

 

泸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泸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


来源:泸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发布:2017-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