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 关于解决市直机关、全供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的通知

汴人社〔2011〕138号


各市直机关、全供事业单位:

 

根据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汴政办〔2009〕139号)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所有用人单位都应参加生育保险,为全部在职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自2010年1月1日起,按照《开封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汴劳社〔2009〕162号)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为解决2005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机关、全供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生育医疗费报销问题,弥补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时产生的生育保险政策空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未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于11月15日前,持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综合科进行生育保险登记。

 

2.财政拨付的生育保险费必须专款专用。相关单位在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后15日内,将财政拨付各单位的2011年生育保险费缴市社保局生育保险专户。

 

3.各单位足额缴费后,2005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机关、全供事业单位的财政拨付工资人员,按规定提供相关生育材料,由所在单位收齐,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生育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生育保险政策予以报销。

 

4.办理报销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来源:开封市社会保险中心/社保局
发布:201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