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 关于有关用人单位及时补缴阶段性缓缴医保费用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保定市医疗保障局、保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要求:自2022年8月起,对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微企业、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对缓缴期间的医保费进行补缴,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须在 2023年6月征期内补缴到位;未补缴到位的,自2023年7月起,缓缴期的欠费将计入欠费时间。

 

为确保参保人员待遇不受影响,请各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补缴医保费用,未在2023年6月征期内补缴到位的,系统会在2023年7月自动产生封锁,不再报销相应医疗费用。

 

2023年3月17日



相关文章:

  1. 河北省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2022-07-15]

来源: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