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 关于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暨追缴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批示精神,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养老钱”和“保命钱”,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范围包括:

 

(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二)死亡冒领社会保险待遇;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未及时申报,继续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

 

(三)服刑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在押服刑人员违规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

 

(四)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同一人多地重复领取同险种或跨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丧失享受待遇领取资格后,所在单位或亲(家)属应当在30日内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的从即日起应主动退还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一)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所在单位或亲(家)属应当及时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死亡,未及时申报的应主动退还违规多领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服刑后,所在单位或亲(家)属应当及时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其法律判决结果,未及时报备的应主动退还违规多领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参保人员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只能保留一项合规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他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应予清理,并退还重复领取部分。

 

(四)对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外)和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参保人员,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不得全额重复领取。

 

(五)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遇领取人应在条件变化后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其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经人社部门确认属于丧失待遇享受资格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经人社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

 

三、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或其亲属,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还业务。

 

四、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四)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五)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

 

(六)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

 

(七)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将按以下法律法规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请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其家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请自觉、主动足额退还。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由公安、人社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每一位参保人的公平权益。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阿拉善盟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投诉电话:

 

阿拉善盟本级:0483-8338831

阿拉善左旗:0483-8194220

阿拉善右旗:0483-6025345

阿拉善额济纳旗:0483-6521540

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0483-8642017

阿拉善高新技术开发区:0483-8185011

 

阿拉善盟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3年3月29日


来源: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