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社保: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的工作提醒


广大参保单位、群众:

 

根据《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2〕26号)和《关于切实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22〕52号)要求,2022年国家对22个特困行业所属困难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的失业、工伤社会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于2023年3月31日到期, 现就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事项提醒如下:

 

一、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在2023年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的方式进行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请各参保单位做好资金统筹安排,如期完成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作。

 

二、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未完成社会保险费补缴前,如有职工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补缴基数差等业务的,需先一次性足额缴纳该职工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再办理相关业务。

 

三、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办理注销的,需先足额缴纳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再办理单位注销。

 

四、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养老保险费未缴纳月度可于2023年年底前进行补缴。

 

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中心

2023年3月



相关业务链接:

  1. 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

来源: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中心/社保中心
发布:2023-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