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遂宁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遂人社发〔2017〕45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园区劳动保障与民政事务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根据市政府七届12次常务会议决定,现将调整我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制度,提高当期缴费费率

 

从2017年7月1日起,将我市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调整至0.8%。同时,根据生育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筹资原则,建立与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相适应的动态调整生育保险费率制度。

 

二、扩大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增强基金支撑能力

 

从2017年7月1日起,将我市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实现生育保险制度全覆盖,进一步增加基金收入。我市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解决。

 

三、调整待遇支付项目,严格基金支付程序

 

从2018年1月起,调整生育保险支付项目,属于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待遇的报销手续,着力规范基金支付行为。

 

四、建立周转金制度,确保待遇及时兑现

 

当前,我市正值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高峰期,当期基金支出大于基金收入,当市级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级财政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财政周转金,建立遂宁市生育保险财政周转金制度,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使用周转金垫付生育保险待遇,确保生育保险待遇支付不受影响,待生育保险基金结存恢复到一定规模后再对周转金进行结算、归还。

 

五、强化基金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各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女职工产假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生育女职工的生育保险权益。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把基金支付关,严格支付项目和支付标准,以实际休假天数支付生育津贴。参保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生育津贴和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福利待遇。同时,各地要以“五险统征”为契机,进一步加大生育保险扩面、征缴力度,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征收到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生育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不定期组织人员对生育保险基金进行专项检查,逗硬查处生育保险基金征收和待遇支付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杜绝生育保险基金“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 宁 市 财 政 局

2017年6月30日


来源: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7-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