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 关于参加职工医保的一次性安置人员2023年缴费的通知


各位参加职工医保的一次性安置人员:

 

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要求,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37号)《大兴安岭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署医保联规〔2022〕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行动方案(2021—2022年)>的通知》(黑医保发〔2021〕49号),在2022年底前全面清理规范与清单不相符的制度政策,进一步统一规范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制度,为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奠定坚实基础,现将关于参加职工医保的一次性安置人员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起,参加职工医保的一次性安置人员根据自愿原则选择一种缴费标准,按月足额缴费后享受职工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为全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缴费费率为8.5%,不建个人账户。

 

(二)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为全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缴费费率为10.5%,按照所缴费率的2%建立个人账户。

 

(三)参保人员大额医保基金全额由个人承担。缴费时每年的1月至6月的缴费基数,执行统计部门上年度公布的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7月至下一年度6月执行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一次性安置人员2023年1至6月每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为477.23元,7月至下一年度6月缴费金额按照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进行变更。现需一次性安置参保人员按时将医疗保险费用存入工商银行的扣款账户,按月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如不按时将医疗保险费用存入银行账户,导致无法扣款的参保人员,连续3个月欠缴,将暂停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恢复缴费并补齐后,可重新享受医保待遇。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时间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含30年)、女满25年(含25年)的,可办理职工基本医保退休人员待遇认定手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待遇。

 

三、截至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以全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8.5%缴费费率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待遇。

 

四、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登记后(办理医疗保险退休待遇认定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17日


来源: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