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赣州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市人社发〔2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赣州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赣州市财政局

赣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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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稳经济促发展保就业系列政策措施,持续巩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留赣干”力度,助力企业引才聚才,经市政府同意,制定赣州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我市注册、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个月(含)以上且无欠费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市工信局提供的名单为准。

 

二、补贴标准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月补贴标准为:按每个参保对象以当年全省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计算单位缴费部分的10%给予补贴(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6%×10%)。

 

三、补贴期限

 

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

 

四、资金筹措及分担比例

 

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00万元,其他资金由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1.市级资金补贴标准:按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度符合享受补贴的参保缴费人数给予平均补贴,即市级资金人均补贴标准=2000万元÷年度符合享受补贴参保缴费人数的加权平均总人数。

 

2.按10%计算的补贴资金,在市级财政每年补助2000万元后,由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县(市、区)财政年度补贴资金=本地规上工业企业年度应补贴资金-本地可分配市级补贴资金。

 

五、发放流程

 

1.市工信局向市社保中心提供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市社保中心及时将企业名单反馈县(市、区)核实参保情况。

 

2.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从“江西省级集中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提取符合发放养老保险补贴的规上工业企业的参保人员,统计出规上工业企业应发放养老保险补贴人数,填报《赣州市规上工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申报表》,并经县(市、区)人社局、工信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社保中心汇总。

 

3.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联合审核确认无异议后,在市人社局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7天)享受企业名单、补贴金额等内容。

 

4.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将市级补贴资金下达至各县(市、区)。

 

5.县(市、区)财政部门将市、县两级补贴资金一并拨付至同级人社部门,由其发放至规上工业企业签订的《委托银行(金融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方协议书》账户;未签订协议的企业,需先向县级人社部门报送收款账户,再由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从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

 

七、其它

 

1.市县两级人社、财政、工信等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

 

2.本实施办法明确的补贴标准和办法与《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没有关联性,参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应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请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人数应剔除享受就业补助资金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两项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4.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人数,是指规上工业企业当年连续为同一职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人数,且当年底仍在正常缴费人员。


附件下载:

  1. 附件:赣州市规上工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申报表.docx

来源: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