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 关于规范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锡医险中心发〔2023〕23号


各旗县市(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7号)要求,经盟医疗保障局同意,决定对全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规范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参保职工在自治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首次住院或紧急抢救,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三级甲等、特等医院为600元,三级乙等、丙等、无等医院为400元,二级医院为3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为2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年度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起付标准。急诊直接转住院治疗的,合并扣除起付线。

 

二、调整定点零售药店职工门诊统筹支付标准

 

参保职工凭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含电子处方)、诊断书或住院病案首页,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定点零售药店职工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与盟统筹地区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累计为1000元;在职职工支付比例8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85%;年度最高支付额在职职工为5000元,退休人员为6000元。

 

三、明确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配套政策

 

各旗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化申请条件、完善服务流程,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加快医保电子处方应用,实现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顺畅流转到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药机构可为符合条件的患者开具长期处方,最长可开具12周。医保经办机构要通过日常监管、智能审核和监控、飞行检查等多种形式,严厉打击定点零售药店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3年2月21日


来源: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