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桂林市就业创业补贴实施细则》《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人社政规〔2022〕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桂林市就业创业补贴实施细则》、《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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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就业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包括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扶持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和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等支出项目。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具有桂林市户籍或在桂林市常住,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

 

1.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城镇人员;

 

2.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3.低保家庭人员:指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5.长期失业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处于失业状态12个月以上的城镇人员;

 

6.失地人员:指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的农民;

 

7.符合上述1至5任意条件的易地搬迁安置区搬迁群众;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城镇人员指具有城镇户籍或在城镇区域常住的人员;城镇区域按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等规定执行,通过同级统计部门查询获取。

 

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组织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的;

 

3.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失去联系且本人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4.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或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2次以上的;

 

5.经查提交认定材料不实的;

 

6.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8.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入学、应征入伍、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等原因终止就业要求的;

 

9.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范围:

 

1.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3.依托电子商务、网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4.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补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下同)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实现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不高于300元(3600元/年)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年龄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曾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年龄据实另行计算。上述各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独立计算,每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该项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申请表、人员花名册、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等。《就业创业证》和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或承诺书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按每月不高于300元(3600元/年)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下同)。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下同)。社会组织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下同)。毕业年度是毕业时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招用高校毕业生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期限: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招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申请表、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或承诺书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则支付到其银行卡账户。

 

(三)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脱贫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脱贫劳动力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期限: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执行。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招用脱贫劳动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等。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身份确认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自行核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四)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在我市辖区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企业,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每个岗位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新招用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每个企业每年享受该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企业新招用人员已享受相应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不得申报此项补贴。

 

新增就业岗位是指当年12月份与上一年12月份相比,企业净增加的新就业岗位数量,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期限: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补贴期限可延长至2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每年申报一次补贴。新增岗位数量、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额度分月进行核算。企业向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申请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申请表、新增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对在城镇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其中,属于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单位的,按其实际安排人数给予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且不高于用人单位支付的岗位人员工资标准的岗位补贴;属于经营类单位的,按其实际安排人数给予每人600元的岗位补贴。

 

搬迁到城镇的异地搬迁脱贫劳动力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安置。

 

补贴期限: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其中女性公益性岗位人员已满50周岁且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未满1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最多延长至55岁)。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提供劳动合同、人员名册、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安置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或从事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对在乡村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自治区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制定。

 

补贴期限:劳务协议或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按实际在岗时间给予补贴,每次签订劳务协议或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1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按自治区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对吸纳毕业学年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非全日制研究生)、中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16-24岁持《就业创业证》的已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未就业指参加就业见习时处于未就业状态,当下未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补贴申请条件:1.招募的见习人员属于就业见习对象;2.与见习对象签订《桂林市就业见习协议书》,按协议提供全职见习岗位并安排见习人员实际到岗见习,且见习期限符合规定要求;3.与见习人员签订《桂林市就业见习协议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见习人员办理不少于15元/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手续或就业见习期内不低于30万元保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4.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贴;5.就业见习期满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6.见习人员只能在同一见习基地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见习期满是指就业见习协议到期,见习基地提前留用见习人员和见习人员提前离职的视同就业见习期满。

 

补贴标准和期限:按见习期内见习人员实际在岗时间给予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月;如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其实际留用人员按2000元/人·月给予补贴,补贴最长期限为6个月。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见习基地应于每月15日前或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申报上一个月或上一个季度的见习补贴。需提供申请表、花名册(见习期满人员和见习期满留用人员)、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学生证(毕业学年的见习人员)、劳动合同的复印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关材料复印件、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凭据、就业见习终止证明(见习期满留用、离岗或期内提前离岗人员)等,及见习考勤、见习期工资单等备查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完毕后按规定将补贴支付到见习基地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五条 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毕业学年的桂林辖区内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求职创业补贴:

 

(一)身患残疾。指申请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指申请人获得过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三)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指申请人家庭有残疾等级为壹级或贰级的成员。

 

(四)来自脱贫户家庭。指申请人在校期间,其所在家庭被认定为脱贫户家庭(含贫困退出户、脱贫户)。

 

(五)来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指申请人在校期间,其所在家庭享受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六)属于特困人员(孤儿)。指申请人入学前或在校期间被认定为特困人员(孤儿)。

 

补贴标准:按上一年度自治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一次性发放。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汇总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申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

 

对于能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查询、核实人员类别的补贴对象,在申请求职创业补贴时可免于提交人员类别身份证明材料,由所在学校核实身份后出具审核意见,并统一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对于符合申请条件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不能查询到人员类别信息的补贴对象,按当年求职创业补贴申报通知执行。其中,区内脱贫家庭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提交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材料时无需提供人员类别身份证明材料,由各校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核实毕业生身份后出具审核意见;区外脱贫家庭毕业生凭其脱贫攻坚期家庭贫困属性材料或县级乡村振兴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脱贫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申请求职创业补贴。

 

第六条 创业扶持补贴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扶持补贴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对首次在我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所创办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营运6个月(含)以上的毕业年度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申请创业扶持补贴应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毕业年度的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学校证明)、营业执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纳税证明或企业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创业扶持补贴申请表等。如可查询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可免提供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该小微企业的注册登记日应距申请补贴之日不超过18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正常经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所创办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或其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可支付到其银行卡账户。

 

(二)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创业扶持补贴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对创办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的农民工(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区、县城所在乡镇)创办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含个体工商户),所创经营主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营运6个月(含)以上,且带动3人(含)以上法定劳动年龄内人员年度内就业半年(进城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均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返乡入乡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均月收入不低于1000元)的,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申请创业扶持补贴应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营业执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如纳税证明或企业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就业人员不少于6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正常缴费的可免于提供)。如可查询到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可免提供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该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日应距申请补贴之日不超过18个月(含),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正常经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所创经营主体的银行基本账户或其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

 

本条所列创业扶持补贴政策,同一人员创办多个创业实体、符合多个创业补贴申请条件,只享受1次创业扶持补贴。同一创业地址有多个创业实体的,只允许1家创业实体享受创业扶持补贴。

 

第七条 带动就业补贴

 

(一)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6个月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招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申请带动就业补贴,应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劳动合同、申请表、花名册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二)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对招用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6个月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招用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申请带动就业补贴应提供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申请表、花名册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三)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就业帮扶车间与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在1年内累计用工不少于6个月并给付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帮扶车间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按自治区就业帮扶车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就业券”补贴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对企业吸纳“就业券”持券人员就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按券给予企业2000元的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就业券”持券人每年使用“就业券”不得超过2次。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通过人社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就业券”,每月对属地企业吸纳持“就业券”人员就业和社保参保情况进行系统数据比对校验,将符合申领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条件的,生成《企业吸纳“就业券”持券人员花名册》,并将《企业吸纳“就业券”持券人员花名册》通过人社经办管理信息系统推送短信告知企业。企业登录人社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申领确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本条所列带动就业补贴政策,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不得申请享受。

 

第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补贴对象: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孵化企业或创业团队。

 

孵化企业是指经批准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各类经营单位,包括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应在入孵基地所在市、县、区;

 

2.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以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为主。

 

补贴项目标准及期限:

 

1.创业孵化管理服务补贴:孵化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含经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单位、社会组织,下同)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指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年内至少有6个月以上通过银行发放的工资流水、劳务报酬凭证或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按每户1.3万元/年的标准予以基地管理服务补贴,服务每户孵化企业可享受管理服务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创业孵化基地每成功孵化一户创业团队(创业团队须由3人及以上组成,有具体创业项目并向基地提交创业计划书;成功孵化创业团队指创业团队入驻基地孵化满3个月以上成功办理营业执照且注册地在基地内),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予以基地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成功孵化一户创业团队办理多个营业执照的只能享受一次孵化服务补贴,每个基地每年享受孵化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房租水电物业补贴:对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场地租用合同的孵化企业,可按实际发生成本申请场地、水电和物业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月(三项合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4.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入孵后正常经营满1年、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孵化企业,给予5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5.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对入孵后新吸纳人员就业(该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签订日期须在入孵协议签订日期之后,劳务派遣人员除外)并为其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孵化企业,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吸纳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上述创业和带动就业补贴不可与其他同类型就业创业补贴重复享受。同一人员不能同时以多个项目创业者或就业人员身份享受创业孵化基地相关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按自治区创业孵化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申报补贴流程由创业孵化基地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发文确定。

 

第九条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

 

对获评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示范基地100万元奖补;对获评为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示范基地50万元的奖补(授牌当年支付30万元,第二年复评合格的再拨付20万元;复评不合格的,20万元不予拨付,3年内不得参加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选);对获评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的奖补(授牌当年支付10万元,第二年复评合格的再拨付10万元;复评不合格的,10万元不予拨付,3年内不得参加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选)。

 

第十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一)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

 

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以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给予一定补助。

 

(二)用于引导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介绍重点群体就业

 

对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市场主体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市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就业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审核;组织到其他企业就业的,由用工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审核。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支付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的银行基本账户。

 

(三)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各地可按照自治区、市或县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中的劳动就业服务类和人才服务类项目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服务成果验收和金额拨付标准按各地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执行。

 

各县(市、区)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当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总额的20%。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有关文件已经明确的,本细则不再重复,遵照执行。《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桂林市就业补助资金就业创业补助实施细则〉〈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人社政规〔2020〕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列申报补贴经办流程和材料清单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另行发文确定。

 

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包含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相关补助等支出项目。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同意开展的其他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证书,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证书查询系统可查询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类合格证书和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等(以下简称证书)。

 

第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按照“谁申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领材料的受理、审核及资金申报、拨付等环节,申领补贴的企业(单位)、培训机构(学校)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

 

(一)困难家庭劳动者。指脱贫户(含监测户)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特困人员。

 

(二)应届毕业生。指毕业年度前一年7月1日至毕业年度12月31日期间的各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全日制毕业生。

 

(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

 

(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指身份证或户口簿地址在农村的劳动者,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身份人员。

 

(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以上人员简称“五类人员”。

 

(六)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就业帮扶车间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工、灵活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

 

以上享受补贴人员需在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及以上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内,且有劳动能力和培训需求。劳动预备制培训需年满15周岁。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补贴。凡享受过3次职业培训后并为培训对象推荐就业岗位不少于3次的(含3次),仍然没有实现就业的,不再提供培训补贴(含生活费补贴)或免费培训服务。

 

第六条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我市范围内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参加技能鉴定考核取得相应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五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材料、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银行账户。

 

(二)参加项目制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通过项目制参加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开班管理:培训机构每期培训班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广西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交开班信息后,并以书面形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培训地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开班。凡未经同意擅自开展培训的,不得申领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每班人数不超过50人。

 

课程管理:项目制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设置的课时原则上分别不得少于60、80、100个课时。专项职业能力项目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个课时。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遵循相关规定。每天按7个标准学时计算。理论培训不超过培训总课时的40%。

 

课程设置中需包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消防安全、预防艾滋病、禁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乡村振兴等自治区要求列入培训的事项,以上内容累计不得少于2课时,且不包含在标准课时内。

 

考核管理: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由培训机构(学校)与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检查验收培训成效,结合培训效果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

 

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应以证书获取率和就业率为主要考核指标。其计算方法和补贴标准分别是:

 

1.证书获取率=班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人数÷班次实际参加考试考核人数。

 

2.就业率=班次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后实际已就业人数÷班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人数。

 

3.申领补贴标准:①证书获取率达80%以上(含80%)且就业率达到30%以上(含30%)的,按实际取证通过人数申报,按补贴标准的100%执行;②证书获取率达80%以上(含80%)但就业率低于30%的,按实际通过人数申报,按补贴标准的80%执行;③证书获取率低于80%但就业率达到30%以上(含30%),按实际取证通过人数申报,按补贴标准的80%执行;④证书获取率达低于80%和就业率低于30%的,按实际取证通过人数申报,按补贴标准的70%执行。

 

就业率佐证材料由申领培训补贴的单位(或培训机构)提供,主要包括: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并有领取工资的相关凭证、工商营业执照和三个月以上税务缴纳证明(或免税证明),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就业创业证明材料(或本人提供可证明就业的相关材料)。

 

学员到课率低于80%的(到课率=实际参加培训课时÷教学计划规定的培训课时×100%),不得申领培训补贴,不纳入证书获取率及就业率计算。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提供学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培训成效佐证材料、培训签到表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收和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三)参加项目制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通过项目制参加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按照200元/人·天、单次不超过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项目制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开班管理参照项目制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执行。项目制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课程按照实际需求确定并签订项目制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检查验收培训成效,结合培训效果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与吸纳就业的用工主体(包括就业帮扶车间、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签订协议,由用工主体通过项目制组织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按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或用工主体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提供学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培训成效佐证材料、培训签到表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收和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或用工主体的银行基本账户。

 

职业院校在校生不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七条 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企业或培训机构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提供培训备案材料、补贴申请表、劳动合同或双方签章确认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及培训签到表等其他相关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岗位技能培训开班管理和课程管理参照项目制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标准执行。

 

第八条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企业技能岗位在职职工按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中级工5000元/人·年、高级工6000元/人·年、技师8000元/人·年、高级技师10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后未能达到培训目标的,但出勤率高于50%的,按不超过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按自治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创业培训补贴

 

有明确创业意愿的五类人员通过项目制培训方式,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创业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

 

(一)参加“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含“产生企业想法”培训内容)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课时不得少于70个课时,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二)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或“扩大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课时不得少于56个课时,补贴标准为1800元/人。

 

(三)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后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四)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后取得《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的人员须先行取得“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的《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补贴可与“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同时享受。

 

开班管理:培训机构每期培训班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广西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交开班信息后,并以书面形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培训地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开班。凡未经同意擅自开展培训的,不得申领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每班人数不超过30人,按照创业培训项目要求设置课程。

 

考核管理:项目制创业培训由培训机构(学校)与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检查验收培训成效,结合培训效果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

 

1.证书获取率=班次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人数÷班次实际参加考核人数。

 

2.申领补贴标准:证书获取率达90%以上(含90%)按实际取证通过人数申报,补贴标准按标准的100%执行。证书获取率低于90%的,按实际取证通过人数申报,补贴标准按80%执行。

 

学员到课率低于80%的(到课率=实际参加培训课时÷教学计划规定的培训课时×100%),不得申领培训补贴,不纳入证书获取率及就业率计算。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提供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培训备案材料、学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成效佐证材料、培训签到表、培训机构对培训过程全程录像视频或数字化监控材料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和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条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通过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的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普通技工院校文科类学员31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3500元/人·学年;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5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000元/人·学年;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8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200元/人·学年;高级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40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500元/人·学年;技师学院文科类学员45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5000元/人·学年的标准给予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除给予培训补贴外,按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提供补贴申请表、培训备案材料、培训结果佐证材料、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困难家庭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给予个人生活费补贴。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参加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200元/人、初级500元/人、中级600元/人、高级700元/人、创业培训5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标准为50元/人·天,培训天数按照总课时数÷7课时/天计算,剩余超过4课时的按一天计算。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由个人在申请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时一同申请。参加项目制培训的,由培训机构在申请培训补贴时统一代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学员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类人员(不含劳动预备制、职业院校在校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证书的,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当次,按照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核拨鉴定补贴,拨付给补贴对象的鉴定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实际费用。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学员或企业、培训机构(企业或培训机构代垫鉴定费的)向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提供补贴申请表、学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考核鉴定机构(等级认定机构)开具的鉴定费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学员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银行账户,或企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建设项目补助

 

每年建设1-2个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补助150万元;建设5个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补助20万元。

 

项目确定和补助资金拨付:各单位自主申报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建设项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完成公示等程序后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和补助对象,根据评审结果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及其运营机构,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等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可根据审批的培训资质承担补贴类培训项目,不需通过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政府采购等方式再次认定资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职业培训机构目录和职业(工种)目录。纳入目录的培训机构,均可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补贴类培训项目。

 

第十五条 全面推广职业培训券,依托电子社会保障卡拓展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渠道,加强培训过程监管,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效益,保障资金安全。


附件下载:

  1.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桂林市就业创业补贴实施细则》《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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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