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 关于开展2023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医保办〔2023〕3号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

 

根据《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3号)、《关于调整2023年度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3]3号)文件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在我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2.用人单位当前正常参保状态的在职职工人数为应申报人数。

 

二、申报时间

 

2023年1月30日至2023年3月6日

 

三、缴费基数的确定

 

1.用人单位以职工2022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收入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为缴费基数。缴费工资基数自用人单位申报时所属的结算月份开始启用。

 

2.2023年1月起,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维持2022年标准不变,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上限按22470元执行。待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正式标准公布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再按新标准执行。

 

3.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4.缴费工资基数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和《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号)等规定执行。

 

四、申报方式

 

已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可登录“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通过“网上经办——批量缴费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未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需携带相关材料至单位所属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五、工作要求

 

1.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

 

2.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职工本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单位为其缴纳额和职工本人缴纳额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公共场所公示本单位全年医疗保险费缴纳人数、单位应缴纳额和实际缴纳额、职工个人应缴纳总额和实际缴纳总额等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3.医保经办机构应积极引导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确保本次基数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30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江苏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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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