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 关于完善体外人工膜肺(ECMO)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医保〔2023〕6号


各公立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三集团军医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体外人工膜肺(ECMO)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3〕10号)要求,调整体外人工膜肺(ECMO)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体外人工膜肺(ECMO)(项目编码330803025)、氧气吸入(项目编码120300001)、腹膜透析置管术(项目编码311000001)等项目说明栏。

 

二、制定“体外人工膜肺安装术(项目编码33080302502)”、“人工膜肺的膜肺更换术(项目编码33080302504)”、“人工膜肺的血泵更换术(项目编码33080302506)”项目价格;调整“呼吸机辅助呼吸(项目编码310603001)”、“动静脉置管护理(使用预充式导管冲洗器)(项目编码12010001301)”价格,并纳入年度价格调整总量管理。

 

三、“体外人工膜肺(项目编码330803025)”除外内容修订为氧合器、插管、循环管路、离心泵泵头;“经鼻高流量温湿化氧治疗(项目编码12030000150)”除外内容为湿热交换器、过滤器;将除外内容“缝合器(除外编码910218)”拓展至“经血管介入诊疗(项目编码32)”;活检针(钳)纳入除外内容“特殊穿刺针(除外编码950060)”。

 

四、修订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属性保持不变,修订除外内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上述项目完善及价格调整内容详见附件1,除外内容修订表详见附件2。

 

五、各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相关检测收费行为,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30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厦门市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pdf
  2. 附件2:除外耗材修订表 .pdf

来源: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