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22〕3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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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的保障,按照国家和辽宁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是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已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人员,均应参加本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本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工作,大连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经办本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工作。

 

第四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行市级统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核定、同步按月征收。基金单独列账管理,独立核算。

 

第五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筹资标准调整实行逐年过渡政策,过渡期为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为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各类人员缴费比例和方式如下:

 

(一)2023年1月至12月期间,所有参保人员按照每人每月2元标准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按0.2%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0.2%缴费;领取失业金人员等参照单位职工标准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金人员),由个人按0.2%缴费;

 

(二)2024年1月至12月期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分别按0.2%和0.05%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0.25%缴费;领取失业金人员由个人按0.25%缴费;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按照每人每月4元缴费;

 

(三)自2025年1月起,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分别按0.2%和0.1%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0.3%缴费;领取失业金人员由个人按0.3%缴费;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按照每人每月定额5元缴费。

 

(四)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领取失业金人员和退休人员从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月划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在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应同步补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参保人员申请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时,因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须一次性趸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无须趸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第七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主要用于保障参保人员因住院(含日间病房)和门诊慢特病发生的,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或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累计超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费用。

 

第八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起付标准,按照公布时上一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进行动态调整,定期公布。

 

第九条 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一)0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补助75%;

 

(二)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补助80%;

 

(三)10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85%。

 

第十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对参保人员发生的高值药品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对于设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门诊慢特病,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金额合计计算,不超过该病种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条件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按规定不能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单独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第十三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筹资水平、保障范围、待遇标准等由市医疗保障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基金运行情况,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0〕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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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