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做好《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切实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医保待遇,根据《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联〔2023〕1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参保人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予以补助。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及疑似症状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时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为70%;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及疑似症状患者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现行门诊待遇执行。

 

3.就医地暂未开通新冠待遇直接结算的,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发生的新冠门诊医疗费用,可持报销材料至省医保服务大厅申请报销。

 

4.以上待遇政策有效期截止至2023年3月31日,后续如待遇调整另行通知。

 

请各参保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将有关政策通知到本单位参保人员,避免参保人员待遇缺失,相关待遇政策也可拨打12393进行咨询。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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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发布:202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