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玉溪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担保(保险)方案(试行)》的通知

玉人社发〔2023〕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26号)、《关于印发〈玉溪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玉人社发〔2022〕50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玉溪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担保(保险)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玉溪市交通运输局

玉溪市水利局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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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担保(保险)方案(试行)

 

为维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规定》《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细则》《玉溪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以下简称“根治欠薪工作”)各项决策部署,通过加快推进实施农民工工资担保(保险)工作,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监管方式,以适应新形势下根治欠薪工作发展需要。

 

二、工作目标

 

加快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保险)。支持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保险)机构”)作为担保人(保险人)开展工程担保(保险)业务。到2023年,工资保证金的保函、保单替代率明显提升;农民工工资担保人(保险人)的风险识别、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增强;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能力全面提升。

 

三、担保(保险)范围

 

(一)工资保证金

 

玉溪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国土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工程项目的总包单位按有关规定应缴纳的工资保证金,通过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公司工程保证保险代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农民工工资

 

玉溪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国土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工程项目的总包单位未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时,由担保(保险)机构履行担保(保险)责任,负责代偿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担保(保险)机构资格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在玉溪市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并依法登记注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专业服务团队;

 

2.应熟悉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专户和分账管理、总包代发工资、按月编制工资表、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工资保证金等工资支付重点保障制度,并具备对所担保或承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保后管理和欠薪隐患排查的能力;

 

3.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失信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体要求

 

1.保险公司。具备保证保险经营范围,且有向银保监部门备案的保险条款,不包括保险专业承销公司;

 

2.担保公司。属云南省内依法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含),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担保业务,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

 

五、担保(保险)机构入围程序

 

(一)提交申请资料

 

担保(保险)机构的入围评选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担保(保险)机构需要开展农民工工资担保(保险)业务的,须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业务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基本信息(职务、联系电话);

 

5.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公司注册资金情况(或验资报告)、公司服务团队组建情况、公司针对担保(保险)工作的服务流程;

 

6.属保险公司的,须提供向银保监部门备案的保险条款。

 

(二)签订协议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担保(保险)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担保(保险)机构与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订协议后,依协议提供服务。

 

(三)存入保证金

 

担保(保险)机构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程序选定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担保三方监管账户,并存入100万元资金作为履约保证金,银行在履约保证金到账后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履约保证金到账通知书》(附件1)。未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担保(保险)机构不得动用该账户资金。

 

(四)向社会公布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履约保证金资金到账通知书》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布担保(保险)机构入围名单。

 

六、担保(保险)实施程序

 

(一)通知办理

 

各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前书面告知总包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动对接工资保证金缴存事宜。

 

(二)选定担保(保险)机构

 

担保(保险)机构由总包单位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担保(保险)机构入围名单中自行选定,不得指定。

 

总包单位需实施担保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玉溪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担保(保险)申请》(附件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担保(保险)机构出具《玉溪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担保(保险)通知书》(附件3)。

 

(三)办理担保(保险)业务

 

担保(保险)机构审核总包单位提交的资料,符合担保、承保条件的,属担保公司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玉溪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担保函》(附件4);属保险公司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保单。

 

(四)备案(保存)

 

担保(保险)机构出具保函或保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总包单位将保函正本或保单送出具《玉溪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担保(保险)通知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保存)。

 

七、代偿程序

 

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总包单位到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担保(保险)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件5),并抄送总包单位;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相关资料和《支付通知书》报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保存)。

 

担保(保险)机构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保函或保单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担保(保险)机构拒不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从该担保(保险)机构的履约保证金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制作有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支付凭证,存档3年备查。动用履约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担保(保险)机构按照实际支付数额的2倍,于10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八、担保(保险)业务延期或终止

 

(一)担保(保险)合同期限

 

担保(保险)合同期限为保函(保险)出具且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或以开工令为准计算的工程施工期限)日止。

 

(二)延期

 

担保(保险)合同到期,工程未完工的,总包单位须在担保(保险)合同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保险)机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担保(保险)机构审核后,办理延期手续。

 

九、其他事项

 

(一)担保(保险)额度

 

总包单位应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应金额。

 

(二)担保(保险)费率

 

1.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担保费率实行差异化收费,收费标准按照企业性质、担保金额、工程期限综合考虑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担保公司和总包单位自行商定。

 

2.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审核总包单位提供的资料,若符合承保要求,则总包单位按照以下承保费率向保险公司提供盖章投保单,并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出具保单至总包单位。

 

根据总包单位资质确定承保年化费率:三级资质:2%,二级资质:1.8%,一级:1.5%,特级:1%。

 

(三)保险保单特别约定

 

1.保险保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保险保单须将“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总包单位到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保险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保险机构应在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保单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内容列入特别约定。

 

十、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作为,切实履职,认真抓好本方案的贯彻落实,并在工作中认真思考总结,提出意见建议。

 

(二)担保(保险)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其农民工工资担保(保险)业务资格,并列入黑名单。

 

1.违反约定,乱收取担保(保险)费用,违规出具担保保函、保险保单,破坏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保险)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按规定开展日常巡查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报日常巡查资料的;

 

3.未按要求及时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

 

4.未按规定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5.存在重大经济纠纷案件,影响合同履约的;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担保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

 

(三)担保(保险)机构应加强对所担保(保险)工程项目工资支付情况的巡查、监管,调查评估责任单位履约、工资支付能力,及时发现风险点和欠薪隐患,主动上报隐患情况,迅速采取预防补救措施,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保险)工作。担保(保险)机构至少每季度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巡查等资料。

 

(四)担保(保险)机构应当配备经济、金融、法律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担保(保险)巡查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具备风险预警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保险)项目的风险管控。

 

(五)担保(保险)机构资产损失过大,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或严重经济纠纷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附件:

1.玉溪市履约保证金资金到账通知书(样本)

2.玉溪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担保(保险)申请(样本)

3.玉溪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担保(保险)通知书(样本)

4.玉溪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担保(保险)函(样本)

5.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样本)


附件下载:

  1. 附件1-5下载.doc
  2. 附件1-5下载.pdf

来源: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