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 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有关工作的通知

临人社办发〔2021〕19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是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加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社会公布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社会公布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持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实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对属于《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情形,一律向社会公布,特别是对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达到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因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停工、个人极端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严格规范程序。对符合社会公布条件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各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内容进行认真核查,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公布内容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或本级政府网站公布。正在进行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案件不得进行社会公布。

 

四、执行社会公布报告制度。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前,要将公布信息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本季度社会公布的工作情况和公布的案件。

 

联 系 人:武长英 联系电话:0539-8312079

 

电子邮箱:sldbzjcj@ly.shandong.cn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18日


来源: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