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关于实施互联网平台灵活就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1〕1号)要求,为支持灵活就业发展,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安全保障水平,现就实施互联网平台灵活就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直播、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物流配送、短视频分享、互联网医疗、线上教育培训的互联网平台用人单位,以及依托上述互联网平台从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正规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正规就业人员)。

 

二、补贴条件及标准

 

(一)补贴条件

 

互联网平台用人单位申领补贴的,互联网平台用人单位须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通过定点商业保险承办公司为已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人员购买灵活就业商业综合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申领补贴的,须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通过定点商业保险承办公司购买灵活就业商业综合保险。

 

(二)补贴标准

 

符合补贴条件的互联网平台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同一灵活就业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补贴一次。

 

三、补贴申领流程

 

互联网平台灵活就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实行即时申报、按季度拨付,每季度第一个月拨付上季度补贴资金。符合补贴条件的互联网平台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领。

 

(一)用人单位申领

 

1.申报。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平台用人单位登陆青岛市灵活就业服务平台或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通过“灵活就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模块录入相关信息,并对提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2.审核。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保险公司参保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比对,对申报信息予以审核确认。

 

3.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二)灵活就业人员申领

 

1.申报。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登陆青岛市灵活就业服务平台或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通过“灵活就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模块录入相关信息,上传与互联网平台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或服务协议等材料,并对提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2.审核。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保险公司参保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比对,对申报信息予以审核确认。

 

3.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资金拨付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账户。

 

四、资金来源

 

互联网平台灵活就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保险项目及办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招标确定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全市互联网平台灵活就业商业综合保险的定点承保机构。互联网平台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可从定点商业保险承办公司自行选择购买。

 

(二)保险期间内,灵活就业人员因意外事故(含交通事故)导致身故、伤残,以及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身故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用、住院补贴,商业保险承办公司依据保险条款责任约定进行赔付。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互联网平台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商业综合保险,降低灵活就业从业风险,稳定灵活就业人员队伍。市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所需补贴资金保障工作。

 

(二)青岛银保监局负责对商业保险承办公司进行监管,督促做好参保人员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将投保信息用于其他用途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商业保险承办公司根据灵活就业相关政策,提供价格优惠、服务优质的保险产品。

 

(三)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补贴申报相关资料的审查、审核,对申领补贴的互联网平台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范围、条件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银保监局

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16日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