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 关于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承诺的公告


南通区域各商业银行:

 

为贯彻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第七条之规定: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工程所在地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现就我市银行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承诺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凡有意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的银行,其市级机构须在2023年2月25日之前向我局(申请经办工资保证金业务窗口通信地址及邮编: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1号启瑞广场23楼2327室,联系人:朱 健,联系电话:83559032,传真:83559131。)提交书面承诺及相关资料(详见附件),承诺[含县(市、区)下属分支机构]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确保做到便利工资保证金存储、账户资金安全和依法支付。(注:2023年2月25日之后,视情况阶段性受理相关银行书面承诺及资料。)

 

二、我局依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第七条规定条件对承诺银行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银行名单在我局网站上公布,相关经办银行自公布之日起可在本市开展工资保证金业务。

 

三、凡未向我局提交书面承诺并审核通过的银行,不得在本市开展工资保证金业务;其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副本)》或《工资保证金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正本)》,我局依法不予认可。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7日


附件下载:

  1. 银行申请经办工资保证金业务承诺报备表.xlsx

来源: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