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 关于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遂人社办发〔2020〕4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71号)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实施时间

 

2020年3月至12月(申领时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二)补助对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在遂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

 

(三)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月领取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按照我市失业保险金的25%的标准执行;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年的,按照我市失业保险金的20%的标准执行。失业补助金每人只能申领一次,且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时,此前应享受未享受的失业补助金可一次性补发。

 

(四)停发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重新就业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停发失业补助金。

 

(五)经办要求

 

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现场或线上申领失业补助金,无需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通过内部数据比对的形式,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审核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领人,自审核通过次月起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是否重新就业,以核实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准。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和异地转迁申领。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二、及时落实失业保险金发放政策。

 

(一)申领条件

 

1.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2.从2019年12月起实施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

 

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停发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介绍的工作、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政策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四、补助申领渠道

 

失业补助金、失业保险金申领,全面推行"全程网办"的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登录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119.6.84.89/),或微信公众号"四川e就业",实名绑定本人身份证进行申领。对通过互联网申领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进行现场申领,可不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经办机构应通过核验参保信息库中的参保缴费信息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

 

五、加强风险防控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要依托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网上申领服务统一入口,在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V2.0上做好申领服务保障。要做好失业保险资金测算,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监测,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要强化失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严防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对涉嫌骗取失业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处理。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 宁 市 财 政 局

2020年7月10 日


来源: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