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充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公积金〔2013〕55号


各科、各管理部:

 

现将《南充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黑名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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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黑名单”,是指通过非诚信手段,提供虚假资料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缴存人名单。“黑名单”管理办法是指对被列入“黑名单”内的缴存人申办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限制及依法依规惩戒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申请人、共同借款人(配偶)、共同还款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申请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虚假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

 

(二)虚假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

 

(三)虚假购房合同、二手房买卖协议、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信息、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等

 

(四)虚假个人信用报告

 

(五)其他虚假申请资料

 

第五条 个人账户“黑名单”的建立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个人账户“黑名单”管理程序:

 

(一)受理审核岗位信息填制

 

提取、贷款业务初审岗位人员发现疑似虚假资料的,由初审岗位人员告知申请人所提供资料需核实,提取资料审核期为三个工作日,贷款资料审核期为十个工作日,并留存所有申请资料。

 

(二)管理部主任、科长审核

 

管理部主任、科长应及时组织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经审查确认申请人提供了虚假资料,由初审或复核岗位人员将申请人姓名、单位、身份证号、所提供虚假资料情况、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录入《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信用情况报告表》,报中心领导签批后,将已留存的申请人所有资料与《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信用情况报告表》送稽核审计科,将《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信用情况报告表》送科技信息科。

 

(三)账户冻结、资料归档及告知

 

1.账户冻结:科技信息科负责对进入“黑名单”的个人账户进行冻结。个人账户处于冻结状态的申请人不允许在其他业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2.立卷归档:稽核审计科负责将个人账户进入“黑名单”的申请人的所有申请资料统一立卷归档。

 

3.书面告知:稽核审计科收到资料后,应自留存申请人提取资料之日起三日内、留存申请人贷款资料十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及处理决定。

 

第七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申请人,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通报申请人所在单位。

 

(二)限制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1.五年内不予批准住房公积金非销户提取申请;

 

2.五年内不予批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

 

限制期从确认进入“黑名单”之日起计算。限制期内如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限制期中断重新计算。

 

(三)经事后稽核审计发现提供虚假资料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除列入“黑名单”外,责令退回提取资金或解除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合同,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四)中心网站将适时对进入“黑名单”的缴存人予以曝光。

 

第八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缴存人若有异议,有权向中心稽核审计科申请复查;有权向中心综合科投诉工作人员处理过程中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第九条 中心工作人员徇私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13-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