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 关于落实以工代训等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

十人社发〔2020〕1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实施细则>的通知》(十政办发〔2019〕4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61号)精神,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稳定就业,现就落实以工代训、岗前培训等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工代训

 

(一)补贴对象

 

1、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

 

2、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职工。

 

3、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开展以工代训、以训稳岗的职工。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各类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的职工。

 

5、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对2018年1月1日以来新吸纳的员工开展以工代训的。

 

(二)申领条件

 

1、申领主体。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参加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举办扶贫车间的企业。

 

2、培训对象。参加以工代训对象的年龄应当在16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贫困劳动力是指纳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含已脱贫但标注为享受政策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或其他相关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疫情期间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前款2、3、4、5类补贴对象)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

 

3、用工关系。参加以工代训的职工必须与生产经营主体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每月支付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补贴发放之时仍在企业就业。

 

(三)补贴标准

 

1、补贴标准:按企业吸纳就业职工人数或者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职工人数,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按月发放,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其他要求: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的以工代训同时满足其他培训项目补贴申领条件的,不得重复享受其他培训补贴政策。劳务派遣员工参加以工代训,由实际用工单位申请培训补贴;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只能申请贫困劳动力以工代训补贴。以工代训可用于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和发放参训职工培训期间工资补贴以及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企业发放职工工资补贴以及生活费补贴情况应于发放一周内报人社部门备案备查。

 

二、岗前培训

 

(一)培训对象: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的企业新录用职工,在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可申请享受培训补贴。

 

(二)培训形式及内容:培训由企业自行组织,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也可以委托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内容由企业根据岗位技能需求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自主确定。

 

(三)补贴标准:培训不少于20个课时,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其中属于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的,提高20%补贴标准,按照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四)其他要求:拨付补贴时新录用人员须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并仍在本企业就业。

 

三、培训和补贴申报程序

 

(一)申报培训。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当于开展以工代训(岗前培训)前一周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20年1月1日以后开展以工代训和岗前培训的,可申请补报),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十堰市以工代训(岗前培训)申报表(见附件1);

 

2、十堰市以工代训(岗前培训)培训花名册(见附件2);

 

3、以工代训(岗前培训)培训方案(应当包括参加培训岗位、培训计划、课时安排、培训人数、考核方式等内容)。

 

(二)组织培训。申报单位根据提交的培训方案,组织符合条件的职工开展以工代训(岗前培训),并做好相应的培训、考勤记录。培训结束后,应当采用岗位任务考核等形式评价培训效果,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申请补贴。培训结束后,申报单位向受理培训申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补贴发放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十堰市以工代训(岗前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

 

2、十堰市以工代训(岗前培训)补贴申报花名册(见附件4);

 

3、参加培训职工的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

 

4、培训合格人员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扶贫手册、就业创业证等);

 

5、培训期间工资发放凭据(需培训合格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停工停产企业需提供上一季度工资发放凭证;

 

6、培训考勤表、现场照片及视频、考核成绩记录等相关材料。

 

(四)补贴拨付。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申报单位提交的以工代训(岗前培训)补贴申报材料。补贴申报审核通过后,通过本地政府或本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将拟拨付补贴资金的企业信息、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及补贴金额等内容,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公布监督举报渠道,公示时间为7日。补贴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本地财政部门拨付培训补贴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组织专人、专班负责组织开展以工代训(岗前培训)职业培训补贴受理工作。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以工代训(岗前培训)的业务指导工作。

 

(二)明确资金渠道。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以工代训、岗前培训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

 

(三)加大监管力度。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等手段骗取补贴的,依法依纪予以严惩。同时,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相关申报单位不再具备补贴申领条件,并将失信信息推送至相关信用平台。

 

(四)做好政策宣传。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大力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不断提升社会知晓度,力争惠及更多企业和职工。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十堰市以工代训(岗前培训)申报表

2、十堰市以工代训(岗前培训)培训花名册

3、十堰市以工代训(岗前培训)补贴申请表

4、十堰市以工代训(岗前培训)补贴申报花名册

5、十堰市受理以工代训(岗前培训)补贴申报联系方式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堰市财政局

2020年8月25日

 

附件:《十堰市关于落实以工代训等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附件1-5


附件下载:

  1. 《十堰市关于落实以工代训等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附件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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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十堰市关于落实以工代训等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附件1-5.doc [2020-08-25]

来源: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