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盐人社发〔2020〕62号


各区人社局、财政局,盐南高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对于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1.发放对象。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新增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2.发放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足一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失业补助金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最长不超过6个月。

 

3.发放程序。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凭社会保障卡或个人身份证,向失业前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也可通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网站或手机APP进行网上申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申领时前期已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应享受未享受的失业补助金实行一次性补发。

 

4.停发条件。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录用(或自主申报就业)、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5.其他规定。失业补助金申领时限截止2021年1月底。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得办理参保关系转移和异地转迁申领。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三、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四、加强政策宣传推进政策落实

 

各区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指导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申领失业补助金。要强化监督管理,严防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市人社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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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