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施办法


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甘孜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经十二届州人民 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保险目的

 

建立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是对参保职工发生的医疗 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负担的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

 

二、 参保范围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单位应成建制参保。

 

三、 参保方式

 

采取采购招标的方式,确定商业保险公司,以州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为投保人,团体参加商业保险。

 

四、 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60元左右,按年度缴费并享受待遇。

 

五、 赔付范围

 

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 育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四 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甘孜州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和先行自付部分费用纳入赔付范围。

 

六、 赔付办法

 

参保职工住院和三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 报销后的赔付范围内费用,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 分按不低于50%赔付(最终以采购招标确定比例赔付),在统筹 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按不低于90%赔付(最终以采购 招标确定比例赔付),一个年度累计赔付不低于20万元(最终以采购招标确定比例赔付)。

 

七、保费管理

 

承办保险公司应加强财务监督和内部控制,进行会计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分析运行情况,确保运行安全、完整、可持续。

 

八 、运行管理

 

医疗保障部门应建立年度运行评估机制,定期对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费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 资和待遇水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变化、保费净赔付率等因素适时调整。

 

甘孜州医疗保障局

甘孜州财政局

2021年11月3号


来源:甘孜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