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 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

淄人社字〔2020〕1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人社部发〔2020〕40号文件切实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7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申请对象。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最长期限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二)补助标准和期限。根据参保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划分为参保缴费满5年及以上、参保缴费5年以下(不含5年)二档标准,按照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失业保险参保情况,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经过认真研究,确定我市失业补助金标准为:

 

1.参保缴费5年以上(含5年)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月150元。

 

2.参保缴费5年以下(不含5年)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月100元。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月领取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三)执行时间和列支渠道。失业补助金执行时间为2020年3月至12月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四)其他要求。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无需办理失业登记。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三、畅通申领渠道

 

失业补助金申领,全面推行“个人承诺”和“全程网办”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省市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网上申领失业补助金。对通过互联网申领失业补助金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可在最后一次参保所在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参保的按企业所在地区县或户籍所在区县)线下办理。经办机构对不同渠道收到的失业补助金申领申请,要利用全国社会保险比对查询系统,做好跨地区信息的联网比对核查。审核通过的,将失业补助金发放至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中;审核不通过的,通过原申领渠道将未通过原因反馈申领者。本通知印发后新参加失业保险的,应以参保自然月计算累计参保时间,不得以补缴为依据申请享受失业补助金。

 

四、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由于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较弱,根据省人社厅通知要求,对达不到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支付能力的项目一律停止执行,保证扩大范围政策有序实施。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优化内控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严防骗取失业保险待遇行为,对存在疑似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执法监察。确实存在骗取情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责令退回和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问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对于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围绕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目标任务,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强化政策宣传,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抓落实的体制机制,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切实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0日


来源: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