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宁波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


为维护农民工工资保障权益,进一步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在根治欠薪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浙人社发〔2022〕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平稳运行。

 

住建、交通、水利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协助人力社保部门共同做好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工资保证金存储管理

 

(一)存储告知

 

行业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时,应依据《条例》规定,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宣贯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足额支付、实名制管理、维权告示等制度的同时,送达《限期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书》,并将告知书副本及时抄告同级人力社保部门。

 

(二)存储方式

 

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以联合体方式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联合体单位合并核算的,工资保证金由牵头单位存储;联合体单位平行独立核算的,工资保证金由联合体单位分别存储;施工联合体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工资保证金由施工单位存储。

 

(三)存储时限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的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存储工资保证金。

 

(四)存储比例

 

1.施工合同额在1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原则上按工程施工合同额1%存储,存储金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施工合同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工程施工合同额2%存储。

 

总包单位在浙江省内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除第一个工程以外,其他新增工程可以比照以上存储比例下浮但不得低于0.5%。

 

2.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前两年内承建工程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参照《细则》第六条规定提高50%,存储金额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参照省《细则》第六条规定提高100%,存储金额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

 

符合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情形的,由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向总包单位发出《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通知书》,总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并办理备案。

 

(五)存储备案

 

1.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以现金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应于缴存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副本、工资保证金存款证明交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

 

2.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以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应于保函、保单开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保函、保单正本交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保存。保函、保单有效期应超过施工合同期六个月以上,且有效期至少为一年。

 

(六)免于存储申请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工资保证金免于存储申请:

 

(1)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三年内,所承包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足额支付和实名制管理等制度的;

 

(2)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含本数)的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所承包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足额支付和实名制管理等制度的。

 

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应予审查,并在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七日。公示期满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免于存储。

 

(七)其他情况

 

1.遇工程延期等情况,总包单位须向原经办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申请办理保函、保险展期(延期),展期(延期)后的有效期为新完工日期的后六个月。

 

2.按照规定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其施工项目因违反《条例》规定或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省《细则》第六条规定重新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

 

三、工资保证金经办机构

 

为加强工资保证金管理,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时、足额偿付,在我市开展工资保证金业务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等业务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2.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市)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3.近三年内无行业信用不良记录;

 

4.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5.经办银行应当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确保资金安全。

 

(二)经办工资保证金的保险公司,依法办理开立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等业务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展业资格;

 

2.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市)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3.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近三年内无行业信用不良记录,有较强的服务水平,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4.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价以季度评定的保险公司,最近连续两个季度均达到B类及以上;风险综合评价以年度评定的保险公司,最近两年连续均达到B类及以上,且在宁波具有保证保险两年以上承保经验。

 

(三)经办工资保证金的工程担保公司,依法办理开立工资保证金保函等业务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总部在宁波市注册,且具备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展业资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2.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及以上,且以现金形式实际缴纳;

 

3.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市)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及固定办公场所,并配有服务团队开展相应的业务;

 

4.设立风险保证金;

 

5.在宁波市范围内具有工程建设项目担保五年以上承保经验。

 

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开展工资保证金业务的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应向市人力社保部门劳动监察执法机构申请备案,市人力社保部门劳动监察执法机构应及时将备案名单向社会公布。备案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需重新备案。

 

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于备案后三十日内完成数据对接,并按要求及时向平台上传相关数据。

 

四、工资保证金过渡

 

(一)原按照《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的通知》(甬建发函〔2019〕83号)规定执行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应重新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

 

(二)按照“一地缴纳,全市通用”政策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保函、保险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保函、保险失效后,应重新办理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

 

特此公告。

 

宁波市根治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2月1日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