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自治州 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工作的通知

凉医保发〔2022〕48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要求,杜绝重复参保缴费,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切实维护参保群众权益,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关于缴纳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退费规则,现通知如下。

 

一、办理方式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业务由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线下受理,完成退费后抄送同级税务部门备案。

 

二、业务受理范围

 

(一)死亡退费。缴费人在集中征缴期内已完成缴费,但在未进入待遇享受期(2023年1月1日0时)前死亡的。

 

(二)重复参保或参保关系变化退费。缴费人在集中缴费期已完成缴费,因求学、就业、户口迁移、工作变动等原因,在本地或其他统筹地区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主动要求参加其他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尚未进入待遇享受期(2023年1月1日0时)的。

 

(三)经办错误退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经办过程中错录险种或资助人员类别等情形,导致缴费人员参保缴费信息错误的,原则上实行先退费再重缴。凡退费重缴的,由医保部门重新做缴费信息推送。

 

(四)集中缴费期内动态新增的特殊困难群体退费。集中缴费期内按普通人群自主缴费后,新增调整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稳定脱贫人口等特殊困难群体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特殊困难群体)。

 

三、退费时限

 

缴费后符合业务受理范围内的第一点和第二点的,须于2023年1月1日前主动申请,符合第三点退费须于3月1日前完成退费并重缴,逾期不予受理。

 

四、退费规则

 

(一)普通人员退费应当全额退费。

 

(二)特殊困难群体由认定地医保部门实行线下差额退费,做好台账管理。

 

(三)在集中征缴期内,因经办错误退费的,参保人在三个月内完成重新缴费的,待遇自2023年1月1日开始享受。参保人退费后超过三个月重新缴费的,待遇从缴费后满三个月享受。

 

五、退费流程

 

(一)部门受理。死亡、重复参保或参保关系变化需要退费的,须主动依申请办理,参保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到医保经办机构填写申请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死亡证明、缴费证明等相关资料。医保部门受理后,符合退费条件的办理退费。

 

因经办错误或集中缴费期内按普通身份自主缴费后动态新增为特殊困难群体的人员,医保经办机构主动核查发起退费。

 

(二)部门核对。医保经办机构汇总退费人员申请信息,建立符合退费人员花名册,批量传递到税务部门核实参保缴费情况后,由医保部门根据税务核实情况对符合退费条件的办理退费。

 

(三)办理退费。办理退费后,医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城乡居民参保关系。

 

(四)资金拨付。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汇总退费表和用款计划,上报州级医保经办机构,经州医疗保障局和州财政局审核后,州财政局将退费拨付至州级医保经办基金支出户,再下拨至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由各县(市)及时办理退费。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县市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增强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退费工作有序开展。

 

(二)规范运作,统筹推进。线下退费工作涉及多部门配合,各县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沟通,对工作中存在问题在协商解决,对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主动作为,提高成效。在完成退费工作的同时,要主动作为,确保特殊困难群体应保尽保。

 

(四)国家、省有新规定时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凉山州医疗保障局

凉山州财政局

凉山州税务局

2022年12月7日


附件下载:

  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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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凉山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