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 关于开展2022年度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审查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2022年度各类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书面材料审查及备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审查及劳动用工备案单位范围

 

1、地区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及各大中专院校和社会团体(存在劳动用工关系的,即单位自聘人员);

 

2、中央及自治区驻阿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3、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独资企业)及在自治区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

 

4、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各县(市)人社局做好所辖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审查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要将新业态用工企业和教育培训机构纳入)。

 

二、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审查的内容

 

1、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集体合同签订和工资集体协议报备情况;

 

3、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情况;

 

4、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费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加班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及工时制报备审批情况;

 

7、用人单位依法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无就业歧视情况;

 

8、用人单位依法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9、用人单位参加技能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10、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情况;

 

11、劳务派遣机构遵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情况;

 

12、建立劳动保障争议调解委员会,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劳动保障争议;

 

13、2022年度是否发生举报投诉及群体性上访事件;

 

1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内容。

 

三、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审查及备案方式、时间

 

地区定于2023年2月1日至4月30日开展劳动用工书面审查及备案工作,审查方式采取各用工单位自查自纠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集中抽查相结合,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2月1日—2月10日)。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审查内容开展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先行整改;对实际用工中需要说明的问题必须提交说明(可在系统中提交)。

 

(二)集中审查、核查阶段(2023年2月11日—4月20日)。

 

地区各用人单位通过“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上传相关材料待审核(网址为:http://222.82.215.217:9921/pc/index.html,咨询电话:0997-2138872),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集中审查各用人单位上报的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实地检查,涉嫌违法的一律立案处理。各用人单位需准备和上传以下材料(以图片形式上传附件):(注:网上审核通过后无需再提交书面审核表)

 

1、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前一年度已上传的可不再上传);

 

2、单位内部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如前一年度已上传的可不再上传);

 

3、用人单位的职工工资花名册、考勤表(2022年6月份和12月份,实行特殊工时制的提交特殊工时审批表),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有员工签名;由银行代发的,应加盖代发银行公章;

 

4、用人单位需提供2022年6月份的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社会保险机构稽核通过的截图。

 

5、用人单位集体合同文本及劳动合同签订花名册(劳动合同不需上传);

 

6、技术岗位人员持证情况汇总表和职业资格证(上传照片,如前一年度已上传,本年度无变更的可不再上传);

 

7、带薪休假情况、请休假报批手续(上传照片);

 

8、离职员工和辞退员工名单(上传照片);

 

9、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应提供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工资表及缴纳社保凭据(上传照片);

 

10、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批准设立文本(上传照片);

 

(三)督促整改和总结阶段(2023年4月21日—30日)。

 

1、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尤其是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含分支机构、独立法人单位)的组织管理工作,认真做好2022年度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审查及备案工作。

 

2、劳动用工备案要与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有机结合,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对不按《通知》规定办理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审查及备案的或审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单位,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联 系 人:王震 联系电话:0997-2138872


来源: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