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 关于调整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人工关节置换手术项目价格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3〕3号


各市医保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组织高值医用耗材(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22〕4号)和《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动态调整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人工关节置换手术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人工关节置换手术项目价格,具体见附件。

 

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及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相关工作,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三、本通知自2023年2月10日起执行。此前我区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30日

 

附件:部分人工关节置换手术项目价格调整表

 

 

注: 1. 表内项目价格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二级、一级及一级以下的按现行价格政策规定的等级差执行;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可按不高于本表规定的价格及等级差另行制定在本地执行的具体价格。

 

2. 表内项目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说明等,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已标注的除外)。

 

3. 表内手术项目,甲类(或按甲类管理)传染病可加价30%,乙类传染病可加价20%。

 

4. 表内项目,涉及6岁以下(含)儿童的可加价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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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