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 关于2020缴费年度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号令)、《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和《关于统一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办法的通知》(豫社保〔2019〕12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工作,现将2020缴费年度参保单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0年5月20日至6月20日。

 

二、申报范围

 

缴费基数申报范围为2020年4月底前在全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及职工。

 

三、申报方式

 

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以网厅申报为主,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未办理CA数字证书的参保单位,2020年6月20日前可免费办理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开通网上服务平台后,再在网厅端申报。

 

网厅申报:参保单位通过网上服务平台,依次点击“单位业务→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申报→批量职工工资申报”,在“申报险种范围”中选择“申报险种”,点击“选择文件”,选定已填报过的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数据库,点击“文件上传”。再回到网上服务平台首页,点击“我的待提交业务”,在“待提交申报管理”中点击“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申报”,后点击“附件”上传“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明细表”(加盖单位印章),点击“提交”按钮。各社保经办机构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予以确认。

 

四、缴费基数确定

 

(一)参保单位以其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以单位申报的个人应发工资为准。个人应发工资低于2019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以2019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为个人缴费基数; 个人应发工资高于2019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以2019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为个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同期全部缴费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二)参保单位和职工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应采用一个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申报要求

 

(一)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记录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退休待遇、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涉及每一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认真如实申报,真实反映职工上一年度的实际收入情况,做到准确无误。为切实维护职工个人权益,各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情况应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向单位全体职工公示。

 

(二)要按照规程申报。参保单位申报时不但要对上年度缴费工资进行申报审核,还需同步对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的参保信息进行统一的核对和修改。如出现未全员参保或参保险种不全,又无正当法理依据的,必须先期核对一致后再行申报。

 

附件: 开封市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明细表

 

2020年5月15日


附件下载:

  1. 开封市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明细表.doc

来源:开封市社会保险中心/社保局
发布:2020-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