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抚顺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表)

抚人社发〔2023〕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抚顺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抚顺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

2023年2月6日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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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充分发挥费率的杠杆调节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抚人社发〔2016〕1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抚顺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费率浮动

 

费率浮动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内的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支缴率),对用人单位在下两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重新确定。

 

第四条 费率浮动标准

 

参保单位属于《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中一至八类行业的,一类行业可向上浮动一档或二档,二至八类行业分别可上下浮动两档费率,用人单位属于抚顺市《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抚人社发〔2016〕129号)一至八类行业的,费率每两年浮动一次。费率浮动后最低费率为0.4%,最高费率为4.2%,用人单位按相应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实行费率浮动。

 

(一)下浮档次比例

 

1. 下浮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2. 下浮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二)上浮档次比例

 

1. 上浮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2. 上浮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第五条 费率浮动办法

 

首次参保且缴费年限不满两年的,不参加本年度的费率浮动,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实行费率浮动的参保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以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进行浮动。

 

(一)向下浮动的情形

 

1. 前两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0,小于等于50%,向下浮动一档;

 

2. 前两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为0,向下浮动两档。

 

(二)向上浮动的情形

 

1. 前两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130%,小于等于150%,向上浮动一档;

 

2. 前两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150%,向上浮动二档。

 

(三)参保单位前两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予下浮

 

1. 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2. 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3.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4. 发生工伤事故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六条 支缴率

 

收缴。以独立投保户为单位(一个单位一个编码)。在两个自然年度内为本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本金计算,不含滞纳金和利息。

 

支出。以独立投保户为单位(一个单位一个编码)。在两个自然年度内,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拨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

 

支缴率。两个自然年度内支出额占收缴额比(保留两位小数)。

 

第七条 以上条 款与《抚顺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抚政发〔2007〕23号)相关条款冲突按此办法执行。

 

第八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表

 

 


来源: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