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徐医保发〔2023〕20号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要求,为确保2022年国家目录在我市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2022年国家目录新增111种药品,其中直接调入3种,谈判调入108种。全市各级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目录调整“最后一公里”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2023年3月1日起新目录落地实施,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人民健康福祉。

 

二、明确新增药品本地支付政策

 

(一)明确新增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根据我市基金运行情况,新增药品按照调入类别、治疗领域、支付范围、同通用名相近剂型比例等分类确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其中新增国谈药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附件1)。限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区分甲、乙类,不设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采取分类管理的办法确保新增药品落地

 

根据“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按照国家、省局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和新增药品的临床治疗领域、治疗周期、疗程费用等,采取分类管理的办法,确保新增药品落地。

 

1.将奥雷巴替尼片等16种抗肿瘤药品(附件2),纳入肿瘤专项用药保障机制范围,待遇和经办管理等事项按现行模式执行。

 

2.将阿布昔替尼片等18种“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附件3),纳入门诊按病种付费用药范围,待遇和经办管理等事项按现行模式执行。

 

3.将盐酸艾司洛尔氯化钠注射液等7种新增药品(附件4)纳入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补助范围。

 

4.对于其他新增药品按常规乙类药品进行管理(附件5)。

 

三、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标准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中的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汉防己甲素等25个品种继续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汉防己甲素片等 25个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20号)执行。

 

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四、明确部分药品待遇衔接

 

为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有序衔接,调出省双通道单独支付药品目录、治疗费用较高的恩扎卢胺软胶囊等10个药品(附件6),参照现行双通道单独支付待遇管理。

 

五、落实药品费用支付管理

 

2022年取消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严格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规定,符合“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条件的,发生的费用方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六、扎实推进《2022年药品目录》落地应用

 

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国谈药配备使用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新版目录公布后1月内召开国谈药进院专题药事会,按照临床需求,将国谈药纳入医院药品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做到“应配尽配”。根据省局国谈药落地工作要求,落实好国谈药落地监测和定期通报机制。

 

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省级医保经办部门下发的药品目录数据库,维护药品本地相关支付政策,及时完成信息系统的数据更新维护,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各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指导督促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同步更新药品目录数据库信息,确保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2022版药品目录数据库。

 

各医疗机构对于未纳入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药品,要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启动备案采购程序,做到“应采尽采”。切实提高谈判药品的可及性,确保患者临床用药需求,及时进行相关医保待遇结算。

 

七、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局相关政策变更,适时做更新调整。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8日


附件下载:

  1. 1. 附件1-6.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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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徐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