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 关于201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生育保险适用上年度工资基数的通知

遂人社办发〔2017〕82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园区劳动保障与民政事务局(社保中心),市社保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四川省统计局《2016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遂宁市统计局提供的全市2016年度有关工资数据,现就我市201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适用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省、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基数通知如下。

 

各地在贯彻执行原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原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等文件时,以2016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5781元作为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数,用以计发2017年当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核定单位职工及个体参保人员2017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的上、下限。

 

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2016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335元, 2016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4425元。按相同统计口径计算,2016年度全市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5840元。分别用于计发工伤、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以及病残津贴等待遇。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12日


来源: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7-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