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朝阳市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的通知

朝医保发〔2023〕7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参保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规定,职工享受退休待遇需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现将我市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最低缴费年限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自2023年3月1日起,在朝阳市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即2023年2月28日前,未参加过朝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需满足以下条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本地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8日


来源:朝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