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柳医保发〔2023〕10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全市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自觉维护政策的权威性,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不得擅自扩大或压减支付范围,侵害群众利益和基金安全。

 

二、市医保中心要及时做好相关培训,指导和服务定点医药机构做好药品编码的映射,畅通与定点机构的沟通协商,完善相关协议,加强监管和数据分析,确保基金安全。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市医保中心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过程中群众与定点医药机构的合理反映,及时梳理,逐级汇报。

 

三、全市定点医药机构要认真组织新政策学习,严格贯彻落实,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做好政策衔接、宣传及解释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自身功能定位,落实谈判药品配备首要责任,于三月底前召开药事会,确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服务协议,配合做好“双通道”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政策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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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柳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