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人社发〔2023〕19号


市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徐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 州 市 财 政 局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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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严格控制编外用工规模,保障编外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用工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限额内,经市人社部门核准登记,不纳入编制管理,直接用工或以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

 

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使用编外用工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高等院校、公立医院,按上级政策规定使用的公安警务辅助人员、法院检察院书记员和备案制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公益性岗位人员,按原有办法管理。

 

第三条 编外用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严控制,限额管理。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强化自身履职能力,现有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不得使用编外用工。现有编制确实难以满足单位工作需要,须按规定程序核定限额,在限额内经申报核准后使用编外用工。

 

(二)提高效能,规范使用。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结合职能,综合考虑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服务效能、降低运行成本等因素申报限额和岗位。严格界定编外用工的适用岗位,编外用工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职责和业务范围内补充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中执法监督、涉密岗位不得使用编外用工,行政管理、人事、档案、财务、信访等岗位,确需使用编外用工的,须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物业管理、安保服务、绿化养护、餐饮服务等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服务外包形式解决的事项,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用工。

 

(三)公开招聘,择优用工。除政策性安置外,新进编外用工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坚持人岗相适,科学设置招聘条件,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四)加强监督,动态管理。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根据用工单位职责、工作任务等动态调整编外用工限额。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用工单位及主管部门是编外用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用工单位建立编外用工实名制管理台账,健全编外用工日常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人员日常管理,严格按照要求规范使用编外用工相关经费。

 

主管部门对本系统使用编外用工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提供基本情况、政策文件依据、会议纪要及经费渠道等相关材料,集中负责编外用工的限额及薪酬总额申报、经费预算,在人社部门监督指导下组织实施编外用工的公开招聘。做好本级及指导所属用工单位建立编外用工实名制台账,开展编外用工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章 限额核定和用工核准登记

 

第五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用工,应核定限额,动态调整。依据用工单位职责任务、现有编制结构及人员情况,编外用工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单位核定编制的15%以内。现有编外人员比例过高的机关事业单位,可根据现有编外人员数量,按比例核减。经费困难、编制冻结、人员超编及原无编外用工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予核定限额。职能弱化、管理不规范的用工单位,动态核减编外用工限额。

 

第六条 各用工单位按以下程序申报编外用工限额:

 

(一)限额申报。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确需使用编外用工的,由主管部门每年6月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使用编外用工限额申请。

 

(二)限额审批。市人社、财政、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申报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职能、核定编制数和人员等情况,结合公益性岗位用工情况、政府购买服务、事业单位服务外包、经费保障能力等,审核后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限额下达。根据审批结果,每年8月底前下达使用编外用工限额。

 

第七条 对编外用工实行实名制核准登记,由用工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向市人社部门申报,市人社部门予以核准登记。未经核准登记的,各用工单位不得自行使用,不得列支费用。

 

第四章 人员招聘

 

第八条 用工单位新进编外用工,须在核定限额内招聘使用,不得突破。

 

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岗位职责,科学设定招聘条件,具备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政治素质、知识技能以及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 主管部门及用工单位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参照《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有关程序和权限,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编外用工招聘方案,须报市人社部门备案后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市人社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公开招聘考试等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实行薪酬总额核准制度。各用工单位每年8月底前向人社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编外用工薪酬总额,市人社、财政部门根据核定限额内实际用工人数和平均岗位薪酬标准核定用工单位薪酬总额,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实行“增人增资,减人减资”制度。平均岗位薪酬标准,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以上年度徐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确认,除特殊岗位外,按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1.5倍核定。特殊岗位范围、薪酬标准等,由主管部门会同市人社、财政部门,根据行业、岗位特殊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财政全额保障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将核准编外用工薪酬总额列入部门预算,市财政部门根据核准的薪酬总额安排经费,优先使用单位非税收入和专户等其他收入。其他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薪酬原则上自筹,按政策规范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相关经费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编外用工薪酬,应按照财政部门指定的项目名称及科目编制项目预算。用工单位应公示用工及经费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编外用工考核、薪酬等日常管理制度,体现工资差异、工作绩效,鼓励先进、多劳多得,加强编外用工日常管理的规范性与科学性。

 

第十四条 建立编外用工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细化用工类别、岗位及人员情况,动态调整。用工单位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编外用工的个人基本情况、招聘信息、考核情况、合同管理及退休、退出(回)等信息。编外用工情况发生变化时,用工单位应当及时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限额范围内编外用工可在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调剂流动,相关手续按规范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每年对本系统用工单位编外用工的管理、考核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各用工单位编外用工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对管理不规范的用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对《徐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徐委办〔2019〕252号)实施后,未按规定履行相关限额审批手续的,单位自行用工或超核定限额的用工,由用工单位和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事业单位服务外包、系统内部调剂、自然减员等方式自行组织清理、逐步分流。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七条 编外用工管理情况纳入市纪委监委相关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范围,作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市委巡察机构按照市委要求,把编外用工管理工作内容列入巡察工作计划和具体方案,在对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巡察过程中,对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情况进行“再监督”。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出台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