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推动社会保险扶贫成果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税务局、乡村振兴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4号)精神,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困难群体社会保险帮扶,促进社会保险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困难群体参保帮扶政策

 

1.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费。代缴对象自愿选择其他缴费档次的,应在个人履行缴费义务后,按照最低档次标准的代缴金额进行代缴。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可保留100元/年的最低缴费档次。对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引导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扎实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依法保障农民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权益。

 

3.完善兜底保障制度衔接政策。“十四五”时期,中央和省确定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收入。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55-59周岁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补助。

 

二、推进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

 

4.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落实外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组织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困难群体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不低于99%。

 

5.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按照城镇职工方式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

 

6.落实《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重点在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实施,落实《辽宁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实施方案》,切实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防止因伤致贫、因伤返贫。

 

三、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7.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各市要聚焦社会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和财力状况等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进行评估,每三年至少提出一次调整建议并报同级党委政府决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纳入省高质量发展考核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指标体系。

 

8.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0号)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益计算并确定本年度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对个人账户储存额结息,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

 

9.落实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政策,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办法,享受同等待遇。自2021年至2025年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脱贫攻坚政策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保持稳定。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助力乡村振兴人才培养。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工伤农民工各项工伤待遇的落实,稳步提升工伤保险保障效能。

 

四、提升基金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10.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要求,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落实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提高基金互助共济能力。

 

11.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持续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将2017年以来每年新增结余不低于80%用于委托投资,不断提高投资收益,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12.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各地要在当年缴费期结束前完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工作,按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资金、缴费补贴资金和基础养老金市县分担资金拨付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对账机制,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财政部门加强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坚决杜绝各险种基金相互挤占挪用。健全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持续推进风险防控措施“进规程、进系统”,完善经办内控制度,防范基金跑冒滴漏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五、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

 

13.加强脱贫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省级重点帮扶县社保经办服务能力提升,补齐区域性社保经办管理服务短板,增强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保服务平台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农村地区社保公共服务资源整合和综合柜员制服务。

 

14.加强社保经办信息化建设。优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流程,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网上申请。加大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力度,基本实现人口全覆盖。优化社保服务电子地图,推动就近办,推进社保卡“一卡通用”。

 

15.加强社保经办系统行风建设。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全面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加快社保经办数字化转型,大力实施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免申即办,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根据农村特点,坚持传统服务方式和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

 

16.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民政、财政、乡村振兴、税务和残联等部门工作配合和业务协同。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保障,重点关注脱贫地区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下达情况,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残联要动员符合条件、有参保意愿但尚未参保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7.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乡村振兴和残联等部门定期开展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和已脱贫人口参保信息数据比对,加强重点群体监测分析,积极主动开展社会保险帮扶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定期向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和省残联反馈低保对象、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保信息。省民政厅负责定期提供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基础信息及变动信息,省乡村振兴局负责提供返贫致贫人口信息和已脱贫人口信息,省残联负责定期提供重度残疾人基础信息。

 

七、加强宣传引导

 

18.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大力宣传社会保险帮扶政策和服务举措,广泛开展“看得懂、算得清”政策宣传活动。利用受众面广、宣传效果好的各类媒体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入村入户入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广泛宣传社会保险帮扶在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取得的积极进展和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辽宁省乡村振兴局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5月25日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