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豫劳人老〔1989〕8号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省直各单位: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省人事局、民政厅、财政厅豫人福字〔1980〕第6号、豫民字〔1980〕第35号、〔1980〕豫财行字第14号《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有关文件已作过规定。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有些具体问题需要明确。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配偶再婚,其配偶已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应予取消,其子女已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以继续享受;如果其配偶的新夫(妻)没有固定收入,无供养能力且无子女赡养的,其配偶也可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二、工作人员死亡后,其子女和生前直接供养的弟妹,原规定“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改为未满十八周岁还未工作(劳动),或者满十八周岁还在学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三、夫妻双方都是国家职工,一方死亡后,死者父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另一方的父母不能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四、男到女家落户,男方是国家职工,女方不是国家职工,男方死亡后,如果女方父母的生活确实是依靠男方生前负责供养且父年满六十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母年满五十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男方的父母不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父母一方有工作,另一方没有工作,没有工作的一方应由有工作的一方负责供养,不能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六、兄弟姐妹几个都是国家职工,如有两个以上死亡,其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父母,只能作为一个死者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而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单位、个人或保险公司(指办理了人身保险的)已给了一定数额补偿费的,死者遗属如果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八、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当时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以后符合了,可从符合规定之月起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其遗属当时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享受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以后不符合了,应从不符合规定之月起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九、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每月补助的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月基本工资。

 

十、本《处理意见》从发文之月起实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处理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处理意见》为准。

 

一九八九年九月九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8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