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 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为了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的执行,中心经多方征求问题和意见,经研究,现就业务政策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学习,规范执行。

 

一、提取业务类:

 

1.因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参照医保部门大病保险范围确定),提供1年内的住院证、诊断证明、病案首页等资料到公积金缴存地办理公积金提取。

 

2.用于支付房租提取公积金的,提供租房发票、租房合同、租房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和夫妻双方租住地《不动产查询证明》,夫妻双方提取公积金总额按当年实际房租支出额办理(最高提取额不超过1万元)。

 

3.用于支付物业费、大修基金提取公积金的,提供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交纳物业费发票或交纳维修基金专用票据。

 

二、贷款业务类:

 

1.抵押房产的价值认定:用非所购建住房作抵押的以房产评估公司评估价认定。

 

2.支持在公积金系统备案楼盘的商品房全款购房贷款申请。

 

3.公积金贷款次数:

 

对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贷款申请不再受理;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其贷款次数按照夫妻双方已贷次数合并计算。

 

4.贷款担保变更:

 

①原购房贷款或原购房加装修贷款,采取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担保,并增加了保证人担保的:完成办理用所购住房作贷款抵押手续的(抵押物抵押值达到贷款抵押标准),可解除原保证担保人担保。

 

②原购房贷款时采用保证担保人的:可用所购住房或其他房产作抵押更换原贷款保证担保人(抵押物抵押值必须符合贷款抵押标准)。

 

③购房贷款没有抵押物而采取以两名人员提供保证担保的:当贷款还至总额一半时,经借款人与两名担保人协商同意后(签订承诺书),可解除其中一名人员担保;也可以用所购住房或其他房产作抵押更换原保证人担保(抵押物抵押值必须符合贷款抵押标准),一次性解除两名担保人担保。

 

④原购房贷款以房产作抵押,因抵押值不足而增加担保人的:当还贷余额达到抵押值标准的,可撤销担保人。

 

特此通知。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5日


来源: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0-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