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 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县区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0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执行。

 

一、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汉中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度汉中市在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460元/月)的3倍,即16380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当地2019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市区、汉台区、南郑区、城固、略阳、洋县、勉县、西乡县为1700元/月,宁强、镇巴、留坝、佛坪县为1600元/月。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规定,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限额的,按最低限额执行。

 

二、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高于12%。

 

三、具体要求

 

1、各管理部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要求各缴存单位据实调整缴存基数和比例,不得弄虚作假。

 

2、各缴存单位要认真核对信息,确保准确无误。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如有不全或信息错误,及时更正。单位信息如发生变化的,也要及时进行变更和填报相关材料。

 

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调整一次。

 

4、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5、执行时间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9月24日


来源: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0-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