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江西省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2022年)》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赣医保发〔2023〕2号)和国家医保局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更新结果,我局制定了《江西省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2022年)》。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各统筹区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江西省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2022年)》,严格执行规定的药品名称、代码、剂型、规格、包装、生产企业、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类别和医保限定支付范围,不得自行制定、增加或修改数据库信息。其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全省各医保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原《江西省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2021年)》自2023年3月1日起同时废止。


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在我省“双通道”管理的动态调整分类结果另行通知。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按原政策执行。各统筹区要按要求定期向省医疗保障局反馈《江西省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2022年)》中药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情况,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江西省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2022年)》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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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