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雅安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团委:

 

现将《雅安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雅安市财政局

雅安市教育局

雅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共青团雅安市委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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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和管理,培育、引导、扶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规范化运行、可持续发展,鼓励支持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30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雅府发〔2019〕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团市委共同认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为支撑,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充分利用各类场地和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项目孵化、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对接、政策扶持、法律咨询、事务代理等服务的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资源整合,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在全市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第四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管理期为3年。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由市级财政资金列支。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推荐认定省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的资质。创业孵化基地需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高校批准成立,运营时间1年以上。负责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创业孵化基地及运营单位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二)有固定的场地。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其中以种植、养殖为主的农业类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700平方米;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能够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孵化场所利用率每年不低于50%。

 

(三)有专门的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应设立专门管理服务机构和办公场所,有不少于3名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管理服务人员,有不少于5人的创业导师团队。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宣传、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创业孵化及指导服务。

 

(四)有健全的制度。有健全的人、财、物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有明确具体的孵化服务制度、孵化周期、准入退出机制。有完善的创业服务、政策落实和孵化服务等台账。

 

(五)有扶持的措施。为入驻创业者提供一定的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对初创企业和孵化项目,在场地、资金、人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宣传、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人员培训、法律援助、税务代理、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融资担保、创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在内的创业指导、事务代理、融资对接和政策落实等服务。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创业比赛等交流活动,为创业者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

 

(六)有明显的效果。近1年来,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实体(项目)每年不少于15户(个),带动/吸纳就业人数每年不少于50人;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以来,在孵实体(项目)孵化成功率不低于30%,在孵实体(项目)到期出园率不低于60%。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具备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县(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在雅高校直接向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

 

(二)初审。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团委等部门,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初审及资质合法性审查。对初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将相关材料统一报送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在雅高校申请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初审并公示。

 

(三)复核。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建议意见。复核工作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四)认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团市委,对复核合格的进行联合会审、考察、审定并授牌。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雅安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二)创业孵化基地成立文件,建筑面积及使用权属证明材料;

 

(三)近1年入驻创业实体(项目)名册及有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入驻协议、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创业计划书等材料。近1年入驻实体(项目)带动吸纳就业人员名册及有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工资发放流水等材料;

 

(四)管理运营团队和创业导师团队名册和人员信息表;

 

(五)创业孵化基地内部人、财、物等运营管理制度,孵化服务制度、孵化周期、准入退出机制,为创业者提供各类创业服务的台账记录、文字信息和影音资料;

 

(六)为入驻创业者提供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对初创企业和孵化项目在场地、资金、人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减免协议、技术合作协议、水电物管减免协议、收费发票和费用减免清单等材料。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八条 考核对象。已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在管理期内应参加年度考核(当年度新认定的参加下一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档次。

 

第九条 考核内容。

 

(一)运营管理。重点考核基地日常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运营情况、优惠扶持、租金减免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硬件保障。考核场地面积、办公环境、硬件设施、公共功能区等情况;

 

(三)服务能力。考核运营管理机构或管理单位组织创业指导、项目路演、政策宣讲等活动的开展情况,以及在孵实体(项目)总数、入驻率、孵化成功率、融资对接、吸纳带动就业人数和享受创业补贴等情况。

 

第十条 考核办法。

 

(一)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并公布年度考核通知,于当年11月15日前,组织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年度考核,其中:在雅高校基地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组织考核,其余市级基地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县(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组织初步考核;

 

(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对照年度考核要求及标准开展自评,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交书面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四川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通过查验自评报告和信息系统录入情况、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初步考核,于当年度12月1日前出具年度考核初审意见,报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四)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组织专家对初审意见和信息系统录入情况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年度复核工作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团市委等部门对复核合格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联合考核和确认。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通过“四川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信息,并按年度向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报送基地建设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场租、通讯宽带、水电物业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相关支出。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团市委等部门每年应对所有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两次以上暗访检查,并积极参与指导其重点创业活动;县(区)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团委等部门应对辖区内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日常工作开展指导检查,并及时帮助其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市、县(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根据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加强运营团队建设,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做好宣传引导、跟踪统计及处理有效投诉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相关人员在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工作中弄虚作假,以及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虚报瞒报套取的补助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十五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经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核查确认,报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团市委等部门取消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且不能申请下一轮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运营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违法经营或放任入驻项目违法经营的;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1年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四)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雅安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附件2:填表说明


附件下载:

  1. 附件1-2.doc

来源: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