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转发陕西省 关于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市医保发〔2020〕79号


各区(县)、开发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局、税务局、扶贫办,西咸新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际港务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

 

现将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48 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筹资标准

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83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50元(中央440元、省级55元、市级27.5元、区县级27.5元),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80元。

 

二、贫困人口参保缴费

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280元,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贫困重度残疾人员参保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资助210元,个人缴费70元。资助资金由市医疗保障局按参保登记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三、待遇享受

2021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各类人员按规定标准缴费并完成参保登记的,其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的次月算起。

 

(一)贫困人口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需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同步办理参加停保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在按标准足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职工医保待遇停止之日后次月算起。

 

2、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开放绿色通道。在按标准足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扶贫部门确认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之日后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调整取消身份的人员,仍按缴费时认定的身份为准享受医保待遇。

 

(二)大学生

1、根据《西安市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2019年第7次)精神,从2020年9月1日起,我市大学生医保待遇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门诊统筹仍按原政策执行)。

 

2、在我市参加2019-2020学年大学生医保的参保人,医保待遇享受期从8月31日延长至当年12月31日,延长期报销金额与2019-2020学年共享最高支付限额。

 

3、2020年9月入学的新生及未缴纳上一学年大学生医保的在校生,在校缴纳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后,待遇享受期自缴费完成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报销金额与2021年共享最高支付限额。

 

(三)新生儿

在出生90天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出生当年单独享受一个封顶线。出生满90天以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次月起享受待遇,出生当年单独享受一个封顶线。

 

四、西咸新区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资金由西咸新区财政分担。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西安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陕西省 关于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来源: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