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 关于做好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安市社保通〔2022〕18号


各县(自治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贵州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程(试行)》(黔社保〔2021〕13号)等法律政策规定,各参保单位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2023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各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及机关(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

 

二、申报时间:2023年1月9日—2023年2月25日

 

三、申报政策及规定

 

职工申报缴费基数。职工按照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以年度工资总额除以工作月数获得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的范围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月平均工资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分以下四舍五入。2023年度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工资申报。所申报的月平均工资总额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参保人员2023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当年不再变动。

 

四、申报步骤

 

2023年申报缴费基数以网上申报为主,线下申报为辅。

 

(一)线上网厅申报。已开通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的参保单位,通过VPN登录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申报本单位2023年在职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未开通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的参保单位,请填写《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开通申请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扫描为PDF后发送给各县区社会保险网上经办管理人员,开通网上服务系统后即可办理。

 

(二)线下服务窗口申报。市本级参保单位到安顺市政务服务大厅拷取《单位2023年缴费基数申报表》,然后在“本次申报工资”一栏内填报本单位参保人员2023年月缴费工资基数,填报完成后打印纸质表格盖章连同电子档一并报送至市政务中心社保窗口;各县区参保单位到所属参保地指定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

 

五、申报注意事项

 

(一)根据《贵州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程(试行)》(黔社保通〔2021〕13号)规定:在2022年度贵州省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布前,企业职工申报缴费的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0%的,按7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年度贵州省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按7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的参保人员,除已因转移、死亡、出国(境)等终止参保人员外,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对调整后超出保底数的缴费,办理补退业务。参保单位填报的“本次申报工资”不达上年最低缴费基数的,应如实填写2022年月平均工资金额,不能直接填写上年最低缴费基数,以免社保经办机构办理2023年年度缴费基数调整退补退收时,按上年最低缴费基数填报的缴费工资人员无补退数据。

 

灵活就业人员在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布前,按照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0%至300%之间自愿选择缴费档次缴费。

 

(二)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情况应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由参保单位留存备查,并在单位公示栏内进行不低于5天的公示,公示期结束职工无异议后再通过网厅系统或政务中心人社窗口申报2023年缴费基数。

 

(三)请参保单位认真对本单位参保人员的状态(在职与退休)、人员类别(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合同工等)、缴费基数等信息进行核对,如因人员状态、人员类别、缴费基数等报错造成多缴或少缴费用、个人帐户少划等后果,责任自负。

 

请各县(自治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本通知要求,做好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安顺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22年12月20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XXX单位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xlsx


相关业务链接:

  1. 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

来源:安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