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境)外水平评价类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人社秘〔2022〕256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按照省委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13号)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安徽省国(境)外水平评价类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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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境)外水平评价类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和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部署,深入实施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鼓励国(境)外高技能人才来皖就业创业,服务技工强省和制造强省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境)外水平评价类职业技能比照认定,是指对具有国(境)外职业技术技能培训背景,并获取国(境)外职业技能证书的劳动者,比照我国相应职业技能标准或我省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规范),认定其职业技能水平的人才评价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掌握国(境)外职业技能,持有相应国(境)外职业技能证书,且在安徽学习、创业、就业的劳动者。劳动者不受国籍、户籍限制。

 

第四条 申报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人员,应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行《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水平评价类职业(工种)相应的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技工院校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实施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持有国(境)外职业技能证书的本企业职工不少于10人。

 

(三)已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并正常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四)具有国(境)外职业技能相应或相近职业(工种)专家师资条件。

 

第七条 实施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的技工院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并开展预备技师班学制教育。

 

(二)已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具备社会第三方评价资质。

 

(三)具有国(境)外职业技能相应或相近的专业设置及专家师资条件。

 

第八条 申请开展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的企业或技工院校,经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央企驻皖分支机构可直接向省厅申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审、公示和备案,建立并发布全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工作由省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目录包括实施机构名称、国(境)外职业(工种)名称、比照认定证书类型、比照认定职业(工种)和等级等内容。

 

第九条 列入目录管理的企业,可面向本企业职工开展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列入目录管理的技工院校,可面向企业职工、社会人员、在校学生等开展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

 

第十条 列入目录管理的企业和技工院校依据评价标准规范,对国(境)外职业技能的培训课程体系、考核评价标准、考核评价模块及试题等要素进行评审,对与相应职业(工种)评价标准规范契合度不低于80%且所有主要技能模块均达标的,可认定为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对评价标准规范有要求,而课程体系未设置、考核评价有缺失的国(境)外职业技能的重要模块,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由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对相应技能模块进行评价认定。

 

第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对比照认定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对有相对应职业(工种)、拟新增比照认定的国(境)外职业技能,由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论证,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复核、公示后,纳入全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目录。对技能要求落后、企业需求小、比照认定人数少的职业(工种),由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论证,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复核、公示后调整退出目录。

 

第十二条 掌握国(境)外职业技能的劳动者或国(境)外职业技能证书持有人,按照比照认定的职业(工种)目录,向已列入目录管理的企业或技工院校申报。

 

第十三条 企业职工、社会人员申报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安徽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

 

(二)申报人员身份证或护照、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国(境)外职业技能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报人员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外籍人员须提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参与国(境)外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取相应证书期间的工作业绩、获奖证明材料等。

 

(六)签署《申报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承诺书》(附件2)。

 

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申报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应提交学籍证明材料、国(境)外职业技能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实施机构应对申报人员提交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根据全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目录,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施比照认定的企业,可对本企业持有国(境)外职业技能证书,且工作业绩特别优秀或荣获省部级及以上重要职业技能奖项的技能人员,破格认定技师、高级技师(具体等级设置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实施机构应妥善保管申报人员申报材料,建立比照认定人员信息档案,连同比照认定结果等,经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定期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央企驻皖分支机构可直接报送),具体由省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 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实施机构可参照本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应职业(工种)、等级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八条 经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规格、证书编码与国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所发证书相同,纳入属地技能人才统计,可作为晋升高一级别职业技能等级的申报依据,其持有人同等享受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补贴等政策待遇。

 

第十九条 未列入目录管理的单位、机构不得自行组织开展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未列入目录管理的职业(工种),以及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国(境)外职业技能证书不得实施比照认定。

 

第二十条 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材料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比照认定资格和相应待遇。如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申报表

2.申报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承诺书


附件下载:

  1.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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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