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受委托银行,担保公司:

 

为落实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的指导意见》(陕建发〔2017〕244号)等文件精神, 更好地服务缴存职工,现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单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同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75万元,取消原贷款额度与公积金余额相关联政策。

 

二、家庭月收入的核定。核定借款人及配偶收入时,月工资总额按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配偶未缴存公积金的,月工资总额按实际收入金额计算(需提供可证明有效收入的银行流水或完税证明)。

 

三、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1-30年,且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对距法定退休年龄剩余年限在10年以内的职工确需要延长贷款年限的,经本人申请,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后5年。

 

本通知自8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7年7月31日


来源: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2017-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