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处理问题的通告


现有部分参保人员曾经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以上仍未办理后续社保相关业务,为切实保障参保人的社会保险权益,特通告如下:

 

一、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请及时到我市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核发业务。

 

二、参保人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未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参保人可向待遇领取地申请将其在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归集到待遇领取地,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待遇条件的由待遇领取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如符合《关于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规定的补充通知》(粤府〔2012〕1579号)规定,可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到我市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业务。

 

特此告知,如有问题,可致电咨询热线0751-12345。

 

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局

2020年10月12日


来源: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