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 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职工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作、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现就2023年度烟台市参保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工资申报的依据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原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54号)。


二、缴费工资申报的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参保单位,需申报2023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工资。2023年1月1日以后新参保登记的单位,2023年度不申报。


三、缴费工资与缴费基数的确定


企业单位应按照职工本人2022年工资总额如实为职工申报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医保系统根据缴费基数上下限,将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转换为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具体转换规则为:缴费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基数分别确定为下限和上限标准;缴费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的,缴费工资即为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即本单位在报告期(年度)内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含公布当月),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19899元和3980元。


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基数申报的方式


根据社会保险网上业务经办工作要求,2023年职工医疗保险缴费申报工作通过烟台市医疗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s://ybjggfw.yantai.gov.cn/SmPsc/#/login?type=org)中的“缴费基数申报”功能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可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窗口办理。


五、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


请各参保单位于2023年1月底前,如实申报本单位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额。逾期未申报将影响单位正常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烟台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2年12月28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

来源: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