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泉人社文〔2022〕50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监管组,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科技经济发展局、国土规划建设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科技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石狮市城市管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水利局

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泉州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泉州银保监分局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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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意见

 

一、 总体目标

 

(一)为根治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福建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若干措施》(闽治欠办发〔2020〕20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闽人社发〔2021〕3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适用情形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本实施意见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通信、电力、石油化工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三)本实施意见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四)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通信、电力、石油化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免于开立专用账户:

 

1.工程造价低于400万元;

 

2.工期不足3个月;

 

3.使用农民工总人数不超过20人。

 

免于开立专用账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应从总包单位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免于开立专用账户的工程建设项目,总包单位应向所在地人社、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工程建设项目免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承诺书(参考文本见附件1),并于项目开工建设后15日内,将项目基本信息、实名制管理情况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上传至泉州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三、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

 

(六)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1.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2.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3.人工费用的数额(包括总额和每期数额)或者占工程款(含总造价和进度款)的比例范围等,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比例不低于工程总额的20%,市政、水利、铁路、民航、通信、电力等工程的比例不低于工程总额的17%,交通运输工程比例不低于工程总额的12%,装配式建筑项目比例可适当降低,降低幅度不超过5%。因不同施工阶段,双方可约定人工费用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拨付,单期工资总额低于拨付比例的可以适当下调,下调比例不超过5%。

 

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七)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同一个施工合同,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由总包单位自主确定。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2)。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授权所在地同名直属分支机构设立专用账户的,经协商,可以在三方协议上约定。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15日内通过泉州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填报项目相关信息,完成备案。

 

总包单位在我市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对于按项目分别管理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在拨付人工费用、发放工资时应在附言中明确项目名称和所属月份,开户银行应将出入账信息与工程建设项目一一对应,确保相关信息数据完整、准确、有效。

 

专用账户名称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可简称为“工资专户”,如工程建设项目名称超过20个字,可依法规范使用简称。

 

以联合体方式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联合体单位合并核算的,专用账户应当由牵头单位开立,成员单位应与牵头单位签订委托工资代发协议;联合单位平行独立核算的,专用账户可分别开立。

 

(八)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九)开户银行应当按照《办法》《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要求,升级改造行内业务系统,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

 

专用账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违法套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因专用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月农民工工资,由总包单位临时转入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此类款项开户银行应备注用途“临时垫支工资”),待建设单位拨入人工费用后,在不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前提下,总包单位可向开户银行申请原账户返还之前临时转入的资金,数额不超过临时转入的资金总额,开户银行核实无误后应予支持。本款不适用于本条第二款情形。

 

(十)工程完工(由建设单位出具完工证明)或竣工验收(由项目五方主体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应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项目维权告示牌或者所在地人社部门网站上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工程建设项目无欠薪承诺书(参考文本见附件3)后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销户申请。

 

开户银行依据人社部门通知(参考文本见附件4)、工程完工证明或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无欠薪承诺书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第七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对于分项目管理的专用账户,单个项目完工或竣工验收后,可参照前两款的规定,开户银行根据人社部门通知(参考文本见附件5),将该项目的人工费用余额从专用账户转到总包单位其他账户。

 

(十一)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1.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2.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3.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十二)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

 

四、人工费用的拨付

 

(十三)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拨付时间应当在约定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日期前5个工作日。双方约定由总包单位发起人工费申请程序的,人工费申请须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确认,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完成人工费审核和拨付。

 

支持鼓励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委托所在地国库支付中心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至专用账户。积极探索建立房地产项目人工费用拨付与房地产项目预售审批、预售资金捆绑挂钩机制。

 

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十四)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十五)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

 

五、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十六)工程建设项目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工资,并与总包单位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6)。

 

(十七)总包单位负责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及时对农民工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分包单位对其招用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包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十八)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工作量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作量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工资支付表上的农民工信息应当与泉州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实名制信息数据相匹配。

 

(十九)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总包单位提供工资发放凭证。总包单位应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二十)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开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

 

(二十一)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并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将手续费转嫁由农民工承担。

 

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开户银行为农民工办理的新工资卡应免于收取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手续费用。

 

农民工工资卡信息一经录入泉州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农民工因工资卡丢失等特殊情况需变更信息的,经本人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方可变更。

 

(二十二)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纸质材料和电子档案等有关资料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二十三)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可通过协商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

 

六、工资支付监控预警

 

(二十四)全面应用泉州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优化完善平台功能和服务,加强系统互联、信息共享、数据管理和挖掘分析,构建覆盖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政府监管、企业管理、农民工服务等各环节的工资支付信息化监控预警平台,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覆盖可追溯。同时,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要求,做好平台和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等工作。

 

(二十五)总包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在泉州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设立项目实名制管理账户,并对接绑定实名制管理软硬件设施设备。总包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将项目基本信息、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工作量表)信息、工资支付表信息、维权告示牌设立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实时上传泉州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同时要确保数据上传安全、完整、准确、有效。

 

开户银行应当通过数据专线及时核验总包单位录入的专用账户基本信息,接收总包单位通过数据专线发送的工人工资明细表,依法将专用账户进出账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同步上传泉州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二十六)开户银行应当依法加强对专用账户的管理,依法开展专用账户开立、使用、撤销等工作。对于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和农民工工资代发异常等情况,实时监控预警,并报告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总包单位通过泉州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发送的工资代发数据与线下提交的数据不一致,或者平台发送的代发数据与线下数据未同步流转的,或者农民工个人发放工资数额巨大、明显超出正常单月工资数额的,开户银行应当停止对异常部分的工资代发,退回总包单位重新编制工资报表。

 

(二十七)人社、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泉州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建设市场监管等信息系统的对接,依托泉州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

 

依托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推进泉州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与工程建设等领域信息化平台的数据共享,避免企业重复采集、重复上传相关信息。

 

(二十八)泉州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依法归集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信用信息等方面信息数据,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对严重失信和重大违法行为予以曝光,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二十九)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系统与泉州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协同共享和有效衔接,开通工资支付通知、查询功能和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功能,方便农民工及时掌握本人工资支付情况,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七、监督管理

 

(三十)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体系,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十一)各地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

 

(三十二)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支行、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三十三)各地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开户银行不得借机搭售或推销高风险性金融产品。

 

(三十四)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应当加强对实名制管理的监管,发现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三十五)开户银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各地人社部门予以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可通报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支行、金融监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暂停开立专用账户:

 

1.强制要求农民工办理本行银行卡的或者不支持跨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

 

2.未依法及时向泉州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传输、汇集数据的;

 

3.未按本实施意见要求做好专用账户开立、日常监督管理和撤销工作的;

 

4.未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规定,导致专用账户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情况。

 

八、其他事项

 

(三十六)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社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三十七)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规定相抵触的,依本意见执行。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


附件下载:

  1. 1.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免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承诺书(参考文本).doc
  2. 2.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参考文本).doc
  3. 3.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无欠薪承诺书(参考文本).doc
  4. 4.关于同意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参考文本).doc
  5. 5.关于同意转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余额的函(参考文本).doc
  6. 6.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参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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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策解读《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意见》 [2022-03-02]

来源: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