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 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

泸市医保发〔2021〕37号


各区县医保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省市属驻泸各高校:

 

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1〕26号)精神,满足全省医疗保障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信息系统设置要求,需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大学生门诊统筹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条件的外伤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从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居民医保大学生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与居民医保普通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标准一致,年度支付限额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

 

二、医保部门、教育体育部门和各高校要结合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中“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等相关要求,做好参保大学生的宣传解释工作。各高校要同步配合医保部门做好2021年度参保大学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工作。

 

三、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泸州市医疗保障局、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泸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泸市医保发〔2021〕15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今后,若国家、省或市有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泸 州 市 财 政 局

2021年10月28日


来源:泸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11-02